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发展白酒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4号)
白酒产业是贵州省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特色优势产业。为用好用活用足税收政策,促进我省白酒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现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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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黔府办发〔2011〕104号 |
发布日期 | 2011-09-0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gzgov.gov.cn/xxgk/gwgb/qfbf/79562.shtml |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贵阳海关《关于发展白酒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发展白酒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贵阳海关
白酒产业是我省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特色优势产业。为用好用活用足税收政策,促进我省白酒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白酒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白酒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白酒生产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负担的下列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比重不低于80%。
五、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的酒糟,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需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白酒生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在确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充分考虑扶持全省白酒产业发展等诸因素,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白酒,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50%-70%核定比例幅度内,按50%核定。
八、白酒生产和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白酒销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九、白酒生产和销售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十、白酒生产和销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委托出口的,享受出口货物消费税免征、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白酒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享受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增值税“免、退”税政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白酒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享受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政策。
全省税务、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技、民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做大做强全省白酒产业,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优化纳税服务,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同时,根据白酒生产和销售企业合理诉求,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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