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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函〔2005〕3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函〔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04-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各区、县(市)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把食品放心工程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实事工程,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食品安全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市)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将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及时沟通反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各区、县(市)按《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细则》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三、认真抓好食品、保健品生产企业的普查清理工作

  各区、县(市)认真组织好对所有食品、保健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饮食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内容严格按要求进行,做到不漏查、不漏登。普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流通企业之间要建立信用关系和相互约束机制。今后凡出租厂房和民房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营业的将依法追究违规者的直接责任和房东的连带责任。

  四、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在上半年取得显著成效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建立首问负责制,认真记录、及时查处,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区、县(市)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和综合执法抓紧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的治理。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整治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业、建筑工地食堂。加大打击力度,对少数不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不法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我市已被列为国家和省政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通过资质认证、准入、检测、监管、流通、信息、宣传、标准、整治、法制、信用、机制等12个环节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并突出两个重点:第一是准入,包括企业的准入和产品的准入。为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及从事饮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执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代码证”。第二是信用。着重抓好四个行业(蔬菜、饮食、熟食、饮水)80家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同时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长沙市食品安全信息网”。有关部门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监管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负责信息的处理,做到信息收集全面、汇总及时、传递迅速、分析整理高效。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按期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4〕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落实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大局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要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和农业行业管理工作。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监测信息;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重点整治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违禁药物残留超标;负责对基地和进入市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搞好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会同工商部门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负责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负责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和市场准入的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并及时发布抽查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组织食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实施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集体食堂卫生责任制度;实施学校等单位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查处,并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的执法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市场进行监管。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集中屠宰和规范屠宰,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加大市场整改和规范力度,加快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农副产品市场建设。积极推行生鲜食品超市、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现代化运销方式,加快城市农贸市场改超市和农贸市场室内化改造的步伐。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质量追溯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单位、进出口动植物的饲养、种植、屠宰、加工、贮藏和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卫生注册、登记,及其建筑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对外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注册和卫生监管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重点做好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食堂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的卫生责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省经委要按照国家部署,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抓好行业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和本意见的工作方案,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指标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督促实施。各市州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情况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状况不好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各地要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力量,严把人员“入口”关,加强监督,严肃法纪。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完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由省质监局会同省经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尽快提出制定和修订意见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在抓好常德市全国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长沙、株洲、张家界等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尽快启动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食品安全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我省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发布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收集与发布的范围、渠道、内容。有关部门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安全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信息的处理,做到信息收集全面、汇总及时、传递迅速、分析整理高效。要尽快筹建“湖南省食品安全信息网”,建立功能齐全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数据库,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按期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对

  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七、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建立首问负责制,认真记录、及时查处,并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和投诉要认真登记,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按程序立即上报,并根据举报和投诉的具体情况,及时移交相关市州部门查处和督查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八、继续抓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3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切实抓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取得明显的成效。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的定点集中屠宰,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对儿童食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抓紧编制食品放心工程3年规划(2005年—2007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对各市州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加强督查和考核。

  九、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报道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政府及执法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推介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省食品信誉。要营造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食品产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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