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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南府办〔2009〕20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南宁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9〕57号)和《南宁市2008-200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南办发[2008]114号),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9〕202号
发布日期 2009-09-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9〕57号)和《南宁市2008-200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南办发[2008]114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全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把维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一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集中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5月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通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使全市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食品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食品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自律意识得到强化;学校及其周边的食品摊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得到规范;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属地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分段负责的原则,确定整顿目标如下:

  (一)市、县(区)、乡(镇)政府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乡(镇)政府与行政村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95%以上;全市各乡(镇)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95%以上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联系点,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

  (二)全市蔬菜基地、市场平均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5%;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以上。

  (三)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7%以上,乡(镇)达到94%以上。

  (四)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90%以上。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质量安全档案。

  (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达到100%。

  (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索证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率100%。

  (八)餐饮业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实施率≥95%;推行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95%以上。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效许可证持有率100%;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持有率100%。

  (十)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各县(区)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四、整顿任务及牵头单位

  (一)全市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

  1、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整顿工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对于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将由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继续加大案件和事故查处力度,保持整顿工作的高压态势。对于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重拳打击,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在各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的基础上,再向社会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号码,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和事故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应对能力,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3、着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要认真研究目前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从制度上、机制上尽快出台措施,消灭监管空白和死角。整顿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尽快形成制度。对于实际工作需要而现实缺失的制度,要加快制定步伐。

  4、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基础建设。要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能力,制订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通过系统性监测,努力将系统性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监管部门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加大对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投入力度,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5、继续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全面开展农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查处非法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f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检测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

  1、加大检查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上市农产品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

  2、完善监管制度,规范认证行为。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账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3、推进综合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予以曝光。

  4、加强指导服务,提倡科学监管。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的相关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牵头部门:种植业为市农业局,养殖业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三)食品生产环节

  1、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一是重点整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过标准范围、限量使用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着力解决非法使用添加物质的突出问题,并全面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的备案许可制度。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未列入GB2760标准的添加剂、加工助剂和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的相关规定,提供安全性评估报告,依法查处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过期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乳制品、食糖、饮料、桶装饮用水、白酒、米粉等高风险和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行业和产品监督力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查计划,重点开展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抽查,督促食品企业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三是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采取打扶结合的方法,积极引入QS市场准入机制;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控制,完善质量承诺,严格控制销售范围;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通过整治,使食品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检验工作的管理,坚持准入标准,严格审查条件,并强化对生产许可证获证食品企业的后续监管。

  3、构建以准入、追溯、召回、退出制度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思路,改革和完善生产许可、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监督抽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以及质量追溯、巡查、回访、年度报告、黑名单等十项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

  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进出口食品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加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监管,建立健全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食品流通环节

  1、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经营企业、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的监管力度,依法重点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边销茶及儿童食品等的监管,完善食品准入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店、小食杂店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病死毒死畜禽肉制品、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净化城乡市场。加强对城乡食品经营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流通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追查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城乡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创建工作,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城乡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餐饮消费环节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景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肉制品、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1、加强专项监督检查,严把食品原料来源关。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许可证审查和发证工作,上岗食品从业人员100%持有健康证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餐饮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监管,将许可制度与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评价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

  3、加强农村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发生。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农村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家畜屠宰环节

  严厉打击私屠窝点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病害猪肉和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建立质量追溯体系,落实定点屠宰规定。加强对家畜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家畜定点屠宰操作规程,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畜定点屠宰加工场(点)。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八)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行为。

  1、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开展广告整治。严把保健食品广告主体关、品种关、内容关、审批程序关,加大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

  2、加强监督检查,打击假冒伪劣。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依法查处。

  3、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有关媒体依法规范发布广告,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曝光力度。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整顿步骤

  本次整顿工作历时两年,主要安排如下:

  (一)2009年的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5月-8月)

  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要明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并做出周密安排部署;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分解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于8月30日前,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2.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月)

  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按照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抓好各项整顿工作落实。并将整顿情况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3.第三阶段:阶段性总结(12月份)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二)2010年的整顿工作:在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现整顿工作目标。

  六、整顿措施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一线。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整合检验资源。

  各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运行机制。

  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方面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丰富综合监督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 加快制度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诚信建设制度、警示惩戒制度、举报处理及奖励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议事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有实在的内容,协调事项有规范的程序,落实责任有严格的措施,评价考核有明确的标准。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方面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丰富综合监督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规范食品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

  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有所提高,特别是对假劣食品的防御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并充分利用南宁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认识。

  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部署,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继续坚持食品安全监管“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保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必要经费。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三)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责任,负责制定相应专项整顿方案,保证整顿措施、人员到位,确保专项整顿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相关配合部门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下属机构认真开展整顿工作。

  (四)发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整顿。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同时,整顿工作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加强督查评估,确保整顿效果。

  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根据整顿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确保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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