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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府办[2005]51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45号)的要求,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5]51号
发布日期 2005-06-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2005年江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区及有关单位将贯彻实施情况于2005年底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该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45号)的要求,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的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重点是抓好腊味、咸鱼、腐竹、冲菜、鱼翅等产品的质量监控。通过整治,基本完成新10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发证工作;城乡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平均下降3至5个百分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江门市城区的集贸市场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达到70%以上,县城和中心镇的集贸市场达到50%以上,其他乡镇集贸市场达到30%以上;市区(不含新会区)学校食堂、学生餐送餐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

    (一)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整治

    1、从源头上抓好高毒农药的管理。一是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二是切实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引导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推广和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三是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分柜销售和购销登记制度,并实行跟踪服务。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2、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协调整合现有的检测资源,严把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检测关,增设农产品市场监测点,防止有毒蔬菜流入市场。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跟踪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指导群众安全消费。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

    3、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力度。有条件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将分散的农户与定点的生产基地合作,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科学化、规模化、标准化,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4、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取得省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推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实施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实行每日抽检,抓好质量安全跟踪管理。积极试行农产品产地标识和产品编码等可追溯处理的质量质控模式,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的全程控制。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经贸、工商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

    2、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重点是对腊味、咸鱼、腐竹、冲菜、鱼翅等产品的质量监控。同时加强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10类重点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开展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查处无证生产企业;着力打击隐藏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不按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的加工点,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卫生、工商、经贸、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

    3、实行食品质量强制检验,凡未经过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销售。对腊味、咸鱼、腐竹、冲菜、鱼翅等重点产品的质量实行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关。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后处理到位率要达到100%.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整改、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等整改措施,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食品实行强制召回、退出市场的制度。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宣传部门配合。

    4、对大米等5类、肉制品等10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取缔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食品质量安全)标志。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

    5、对食品生产企业资格实行联合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经过整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对基础条件太差,无法整改完善的无证生产单位坚决取缔。此项工作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等共同负责。

    6、开展保健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企业,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开展对市售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包装说明书等的专项检查,整治无注册、一证多用、随意更改产品注册事项和未经许可擅自委托生产的企业,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大力推进集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管理工作,逐个市场落实准入制度。市场准入的重点食品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各个市场对上述食品实施以下七项制度的监管:一是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二是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三是落实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四是积极推行市场食品购销挂销制度;五是全面落实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制度;六是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七是严格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此项工作由工商、经贸部门负责,农业、海洋渔业、质监等部门配合。

    2、加大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此项工作由工商、卫生部门负责。

    3、继续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抽检和日常监管,加大抽查的力度和广度。定期公布食品质量抽查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督抽查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快速发现和追溯处理假冒伪劣食品的有效机制;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出制度。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农业、经贸、质监、卫生等部门配合。

    4、开展对虚假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专项整治。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包括在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以及药品广告夸大功能或保证疗效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对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给消费者切身利益甚至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的恶性案件,除依法严厉查处外,还要将违法当事人及其违法事实和查处结果向社会曝光。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监察、宣传、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四) 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1、在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性评估的原则,根据食品卫生信誉企业的卫生条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身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科学评估。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2、加强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厂企食堂的监督管理。要尽快出台《江门市学校食堂专项整治方案》和《江门市厂企集体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督促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制度。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

    3、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控,卫生部门要定期对餐饮业、学校食堂的各类食品实施巡查检验检测。要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马上处理。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各市、区的食品检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完善农产品例行检测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食安委办公室要继续办好《江门市食品安全工作简报》。筹备建设江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发布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同时也对我市信用良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宣传,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披露。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关信息,准确分析评价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企业加强企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建立自律机制;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对不讲质量信用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将其不良记录入档案。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食品安全信用环境,树立食品安全信用意识,从而改善我市食品安全状况。

    4、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坚持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引导企业提升技术、管理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加强食品行业的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生产的行政许可关,坚决杜绝质量卫生条件不具备的企业进入食品行业。坚持扶强扶优扶重点,大力扶持产品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质量安全有保证的食品龙头企业和地方特色食品加工业,充分发挥其对整个行业的整合带动作用。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坚持把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强化药品市场日常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的药品市场秩序,查处一批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无证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同时,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药品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具体达到如下目标:一、基本杜绝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在市场流通,促进全市药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二、努力遏制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房、药库的建设和管理,整顿擅自配制医院制剂的违法行为,确保医院制剂的质量;四、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全市农村的药品供应点和监管网络的覆盖率在95%以上;五、加大力度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年内完成乡镇所在地以上药店的认证工作;六、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设,落实全市镇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点的机构、人员。

    (一)整治重点

    要紧密围绕当前药品市场的薄弱地区、薄弱环节、薄弱领域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制售假劣药品新动向、新情况,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要结合实际,围绕"规范生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查处非法经营,整顿医疗用药"的工作思路,确定整治重点。以制假售假、无证经营、挂靠经营、临床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药品、非法配制医院制剂、非法渠道来源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无注册证医疗器械、伪劣的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以及农村基层用药等为检查重点。

    对信用程度低的单位或企业,医疗机构中独立进药、用药的个人承包的专科、诊室,药品经营企业中承包经营、挂靠经营,利用公共场所以义务咨询、赠送名义销售药品,非法经营特殊药品,兽药经营单位销售人用药,副食品批发部无证照批发药品,利用邮寄方式销售假劣药品,以民族药为名销售假劣药品的有关单位或经营活动,要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作为整治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75号)的要求,结合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着力抓好农村药品市场的检查。要注意在城乡结合部发现制假窝点。重点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假劣中药材和无证销售药品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把医疗用药作为整治的重点领域。结合我市开展的规范医院药房、药库建设工作,加大对医院药房、药库、制剂室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购进渠道,严厉查处非法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整顿和查处社会门诊部以普通药冒充所谓的特效药欺骗老百姓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内容

    1、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继续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假冒名优新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定期发布质量公报,落实对抽验不合格产品的依法查处,切实发挥质量监督效能。

    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形成打击合力,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批发药品、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售药品、非法网售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要加强对全市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对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及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行为。

    开展医院制剂专项整治。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管,特别是要重点监管好制剂的检验环节,确保质量合格的制剂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同时要加大力度打击未经批准配制制剂和配制未经批准的制剂违法行为。

    开展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群众日常使用的理疗器具、三类重点监管品种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群众投诉多、虚假宣传的医疗器械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依法查处。

    开展对中药材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药材集散市场的整治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要严厉打击中药材市场销售假劣中药材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内已关闭的非法药品集市的监管,防止非法药品市场死灰复燃。

    2、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各地要把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充实组成人员,完善组织架构,力争在年内实现全市95%以上的行政村覆盖药品监督网;并通过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加大打击假劣药品和游医药贩工作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

    运用市场手段培育农村药品供应网。要把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农村零售药店、卫生站药柜的管理和建设,大力推行连锁超市、放心店下乡活动,争取年内全市95%以上的行政村覆盖药品供应点(柜),基本实现全市农村药品货源合法、质量合格。

    加强面向农村的药品管理法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地方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普法工作,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药品消费维权意识和科学用药意识。

    3、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继续监督实施药品GMP、GSP认证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巩固扩大认证成果,加快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步伐,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后日常监管体系。要结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督促已通过认证的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依法处理未能通过认证的企业(车间),并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要从源头上加强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内容;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特殊药品经营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应用和分析,建立特殊药品监管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特殊药品企业依法有序生产经营,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使用。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下旬):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到各市、区,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6月至11月):按照方案要求, 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市政府将于11月组织对各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各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这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0号)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经贸、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监、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各市区、各部门要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市、区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尽快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明确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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