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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北政办〔2010〕13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北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7号)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发布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10〕136号
发布日期 2010-07-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10年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日

  为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7号)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中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兴奋剂类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区蔬菜基地、市场平均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6%以内。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确保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开展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为重点的水产品养殖用药专项治理,清查收缴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的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确保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牵头单位:种植业为市农业局,养殖业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确保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原料基地的监督检查,确保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牵头单位: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严格监督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店,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确保县城以上商场、超市以及乡镇、街道、社区便民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深入开展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农村散装白酒流通管理,确保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准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对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指导,确保推行农村50 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2%以上。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保健食品不规范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宣传行为。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疗效和功能的行为。(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

  加强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自治区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覆盖市、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库。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根据授权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使食品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经委)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根据本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订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和指导本单位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食品安全整顿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加强指导、扶持企业建立自身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积极培育骨干企业,淘汰一批食品安全问题多、工艺技术等落后的企业。要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相互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效率。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顶风作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报告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舆论关注热点。对于敏感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要以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稳妥开展舆论引导。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整顿期间的重要工作进展、经验、成效、典型案例等随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县区、各有关部门于2010年11月15日前要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全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总结。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整顿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使群众了解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学校、基层组织和机关单位的作用,积极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发挥优势和特长,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其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六)加强检查评估,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表扬;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县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标签: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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