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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太原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9〕46号
发布日期 2009-04-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09〕45号)要求,制定我市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底,通过2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依法查处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不达标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加强蔬菜、水果、禽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监督检查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种苗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行为。     (三)食品生产环节。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着力构建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监管链条;以区域性集中生产和食品小作坊为重点,搞好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完善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回访制度,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重点抓好流通环节奶制品、酒类、肉类、醋类市场以及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检查消费者多次举报的食品。
 
  (五)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大力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六)畜禽屠宰。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定点屠宰,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和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病死病害生猪(牛、羊)和畜禽注水等行为,严防未经动物疫病检疫、品质检验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食盐。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和私盐运销团伙,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严厉查处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非法加工和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大案要案;加强食盐安全检验检测,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用盐行为,查处使用非碘盐、劣质盐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行为。
 
  (八)保健食品。严厉打击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夸大宣传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功能疗效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采取行政、认证等措施,鼓励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 (GMP)、卫生规范(GHP)、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重点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全市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收集报送和管理。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现有监管模式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各监管部门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强化行政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五)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整顿步骤
 
  2009年整顿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31日之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媒体通告、文件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发动、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30日之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三)督查评估阶段(12月31日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工作检查评估和年度总结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对整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和责任,加强检查评估。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配合协助工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盐务部门负责盐业经营秩序规范和盐业市场整顿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农业、水务、卫生、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监督评估。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社会食品安全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意义,及时报道整顿成效,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 逐级开展考核评估,对存在的问题通报批评、督促整改、追究责任。
 
  (四)加强长效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领导责任制,集中监管力量,严格行政执法,依法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
 标签: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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