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4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太原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市食药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食药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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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并政办发〔2010〕46号 |
发布日期 | 2010-06-2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食药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市食药监管局
为积极推进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整治“地沟油”基础上延伸整治行动,扩大整治范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5月至8月)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整治原则,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探索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整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守法自律意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净化食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粮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酒类、饮料、乳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进货验收台账,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过期、“三无”等劣质食品。
(二)重点区域:全市小街小巷、学校周边地区和早餐夜市、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聚集地区、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交通枢纽周边环境。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开展地毯式排查,取缔无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劣质原料、回收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三)重点问题: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污染超标、非法使用添加剂、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露天烧烤、早餐夜市摊点等。加大抽验力度,对潜在食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种养殖和市场销售初级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配合工商部门对市场销售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食品加工“黑窝点”。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集贸市场摊点的监督检查。
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和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酒类流通秩序监管,加强对私屠滥宰、注水变质肉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加强整治情况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上报。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头食品摊点进行集中整治。
公安机关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确保环节监管无缝隙、品种监管不缺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领导、落实责任、明确重点、加强督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格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开展所监管环节集中整治,加强协同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企业自律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诚实经营、守信交易、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案件和事故查处力度。坚持“四个一律”,严打重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查实,一律按照上限处罚。对各类违法加工销售食品的黑窝点,一律取缔;存在较大隐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案件和事故线索,形成违法行为人人喊打的高压整治态势。
(五)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整治工作情况报道,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营造整治高压氛围。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
(六) 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基层执法单位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在整治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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