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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行动的通告(惠府〔2010〕1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惠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确保我市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惠府〔2010〕19号
发布日期 2010-0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确保我市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目标
 
  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重点整顿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商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集体食堂、小型餐馆、快餐店、生猪屠宰点、农业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户)、水产养殖场(户)等。
 
  三、重点整顿内容
 
  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健康档案、培训档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及其他不符合规定食品及其原料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四、整顿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检查和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对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主要种植业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检查。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由海洋渔业部门牵头负责。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查,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抽检,打击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由质监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严格落实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实行食品加工小作坊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符合要求的,重新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理。打击食品中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四)食品流通市场整顿,由工商、城管执法、经信、盐务部门分别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年货市场、小商店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清理学校周边流动摊档,对街边乱摆乱卖无照熟食小摊贩进行查处取缔。对市场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和进货渠道不明的食品,尤其是肉及肉制品、奶制品、酒类、盐,要坚决清出市场,同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五)餐饮服务环节整顿,由卫生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重点检查原料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等制度及餐具消毒、卫生管理等食物中毒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劣质食用油等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六)保健食品市场整顿,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顿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以及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七)生猪屠宰整顿,由经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加工病死病害、死因不明猪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
 
  (八)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整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农业、经信、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或联合执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动村(居)委会全面摸清辖区内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加工点、小餐饮店、小商店等)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县、区政府领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整顿合力。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出租房屋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要求,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要自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集中整顿,监督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严格执法,积极举报食品安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共同把我市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有关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如下:市农业局:2891862;市海洋渔业局:2275831;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市卫生局:283312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892211;市经信局:2808698。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标签: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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