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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06〕38号)【2017-03-20失效】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促进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确保首都食品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促进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确保首都食品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控制目标

  全市蔬菜、猪肉、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豆制品、水果、牛羊肉、禽类等45类重点监管食品安全监测抽查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蔬菜、猪肉、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豆制品共6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的食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4%;滥用添加剂和微生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畜禽产品水分含量超标、水产品氯霉素超标和甲醛阳性检出率、猪肉产品“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食物中毒发生率控制在0.12‰以内。

  二、整顿重点与范围

  以上述45类食品为重点监管品种,以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区为重点区域,以集贸市场、无照游商、中小餐饮企业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及使用非法添加物等不法行为。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 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针对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资源缺乏、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将农村食品安全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加快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城乡一体化建设。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作用。

  2. 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继续推行农药连锁配送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民选用新型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降低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加大对新型安全农业投入品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构建市、区县农业投入品控制体系,加强连锁配送专营店建设,有效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流通。

  3. 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农业地方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计划开展蔬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种类,逐步建立农产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 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工作。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大对45类重点监管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区等监管薄弱地区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以小作坊、食品合格率低的行业、曾有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的企业、非连续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和分装企业为整治重点,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 开展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对已获证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对无证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生产条件的企业。

  3. 开展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卫生部门要着力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民俗村、民俗户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经营掺杂使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和无产品合格证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 开展店堂制作、现场加工食品专项整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店堂制作及现场加工食品行为的联合检查,对不具备加工条件或卫生不达标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5. 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严格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

  6. 开展进口食品专项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审查进口食品注册企业的资料,严格执行以“卫生证书”、“中文标签审核证书”和“检验检疫标志”为基础的进口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三)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 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原料、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肉、注水肉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水产品及水发制品,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水果,销售劣质大米或用变质原料加工粮食制品等。

  2. 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3. 继续开展工地、学校周边无照游商的专项整治。城管执法部门要增加检查频率,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在奥运场馆工地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商业网点稀少地区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集体食堂、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有效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和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对检查不达标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构建首都食品安全信用保障体系。

  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监管档案,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建立稳定的信息互通平台和综合监管联动机制,实现销地与产地全链条监管,共同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积极配合推进《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将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科学评估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检测抽查制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预防和控制体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整治工作安排

  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区县整治为主,市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积极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黄金周”及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春节”、“五一”、“十一”3个“黄金周”期间以及“元旦”、“元宵”、“端午”、“中秋”等节日期间,在重点区域针对群众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种,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项检查。

  (二)全国及本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两会”期间要对56家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21家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旅游景区进行重点监控,加大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地周边和行车沿线、繁华商业区、超市、机场、火车站、地下空间以及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营养餐配送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春季、秋季开学后要组织开展对学校食堂及学生营养餐配送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卫生状况、从业人员资质、进货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四)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根据夏季食物中毒事件高发的特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次数,加大对无照游商制售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等行为,严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五)冬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结合冬季食品消费的特点,重点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冷冻畜禽产品运输和仓储销售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冬季热销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与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结合辖区和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务实、有效的实施方案。

  (二)加大检查力度,落实辖区责任,确保整治实效。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安、监察、教育、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区县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作用,特别要注重发挥乡镇、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鼓励群众参与,提高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006年底,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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