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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1〕6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威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设立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11〕60号
发布日期 2011-11-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设立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赵熙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董进友(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茂德(市政府副市长)

  梁  良(市政府副市长)

  季恩远(市政府党组成员)

  委  员:林  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禄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主席)

  徐承龙(市委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

  任慧春(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王  强(市教育局局长)

  高同璞(市科技局局长)

  丛培浩(市公安局政委、常务副局长)

  陈  舰(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文基(市财政局局长)

  隋永华(市城乡建设委主任)

  于开禄(市农业局局长)

  刘德柏(市林业局局长)

  许祖强(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王保华(市商务局局长)

  吕晓东(市卫生局局长)

  毕复安(市环保局局长)

  于胜涛(市旅游局局长)

  孙世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杨子林(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王忠沂(市粮食局局长)

  蔡洪波(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郭志刚(市贸易办主任)

  孙少伟(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宋宗良(市工商局局长)

  王向东(市质监局局长)

  张  健(市盐务局局长)

  王  迪(威海海关关长)

  商振海(威海检验检疫局局长)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承担。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二)市委政法委。协调督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统一执法思想和标准,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共同做好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内容的把关。

  (三)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六)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七)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市城乡建设委。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

  (十一)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核桃、板栗等干果的植物检疫。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四)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威海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考核管理办法,对示范区建设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十五)市卫生局。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负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市环保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市区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市旅游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十九)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

  (二十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

  (二十二)市贸易办。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场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兽药监管;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四)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二十五)市质监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按照规定权限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盐务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

  (二十七)威海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

  (二十八)威海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九)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牵头起草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和年度监管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区政府(管委)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部门职责分工未及事项,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的职责分工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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