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1〕262号)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特别是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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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张政办发〔2011〕262号 |
发布日期 | 2011-10-11 | 生效日期 | 2011-10-11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xxgk.zhangye.gov.cn/wj/zfwj/szfbwj/201111/198817.html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张掖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特别是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造成人体重大伤亡、众多人员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事件。主要包括重大食物中毒、重大食源性疾患、或食用被污染的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以及食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被人恶意投毒,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严重食品污染事件。
第三条 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在我市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 经国家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4. 超出我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5.需要报告省政府并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
2.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或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我市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但尚无扩散趋势的;
4.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属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三)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并涉及我市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较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
2.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损害症状;
3.市人民政府认定属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较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或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县区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属Ⅳ级食品安全事件的。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发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原则,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早控制。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张掖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张掖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武警张掖支队支队长和市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族宗教委、市新闻办、市广电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粮食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信息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张掖分公司、张掖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全力做好职责范围内和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张掖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见附件1。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组建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加强对新闻媒体、网站发布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管理,及时组织网上舆论的正确引导,避免网上不良信息在社会上散布蔓延。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收集、监测和报告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职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协调事件发生地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等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动物疫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加工环节、酒类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事件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应由主要领导负责,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部门设置及其三定方案情况确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可根据事件发展和疫情预测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全市食品安全事件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第九条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本预案启动后,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3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件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社会团体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卫生局配合,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件原因,除了查明事件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管和认证职责的监管单位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四)现场控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参与。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经营环节中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对事件现场的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市农业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生产环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对其他环节重大农产品质量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市商务局负责肉食市场食品安全事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消费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重大安全事件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对事件现场等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五)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件调查与医疗救治的顺利进行。
(六)信息报送组:由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报送信息;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由市新闻办牵头,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件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八)物资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及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九)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卫生局及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十)环境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和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监测,调查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建议,并对潜在的危害继续监控。
(十一)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及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十二) 检测评估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是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应急值班,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按照卫生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卫生专业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条 开展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监测工作。市级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可疑食品安全事件,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根据需要提出事件评估建议。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特别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实行分级预警制度。
结合事件风险评估及级别核定结果,对重大事件按级别进行分级预警。预警级别依据食品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级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Ⅰ级预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和发布。
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级别核定与发布。
Ⅲ级、IV级预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后,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及采取有关措施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包括:
(一)污染食品可能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二)事件的范围及危害的严重程度;
(三)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四)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监测、检验、通报、监督和预警等措施。
第十五条 若经初步核实为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事件级别核定。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事件级别建议进行会商,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核定事件级别。其中核定为Ⅰ、Ⅱ级以上事件的,应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审定。
事件评估及级别核定结果是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依据。
第四章 报告与响应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为食品安全事件法定报告人: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保健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单位;
(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三)接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医疗机构;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六)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事件当事人。
以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报告主体,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 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五)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经初步判断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件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7天内,将《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报告》及食品安全事件的终结调查处理报告报所在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存档,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同级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第十八条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必须进行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内容:发生事件的单位、地址;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事件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进展报告的内容: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的内容: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件后立即报告;进展报告应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变化和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上级的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条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根据事件特点和危害,及时启动市现场指挥部相应工作,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Ⅲ级、IV级响应;
(二)有关部门成立应急处置队伍,做好现场调查、检验检测与应急处置的准备;
(三)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和事件所涉及的食品的警示,宣传避免、减轻事件危害的常识,建立公众咨询渠道,并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有关部门间应相互通报预警信息;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国家和省相关机构报告。
在事件可能影响但尚未产生危害的县区,采取下列措施:
(一)辖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监测,防范事件发生;
(二)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戒备,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人员及物资准备;
(三)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宣传避免事件危害的常识,设立咨询电话;
(四)有关部门之间强化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以指导本县区相关工作的开展。
事发县区政府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做好更高级别应急响应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发生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发生Ⅱ级(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时,启动省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响应程序
(一)先期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组织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1小时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
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启动预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定属于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初步确定为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指挥。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按照“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的应急处置原则,全面指挥、协调应急行动。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事件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四)应急重点。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以就近医治为原则,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现场控制: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暂控或全面查封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原料及其相关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
(五)应急要求。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1小时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扩大应急
因事件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有扩大趋势或现场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应急响应请求,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随即撤销。实施扩大应急响应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食品安全事件控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一)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二)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技术鉴定和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食品安全事件技术鉴定检测机构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推荐报批。
第二十六条 通讯与信息保障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组、市政府应急办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第二十七条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组建不少于10人的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级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建市级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应急队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组建市级食品安全事件核查应急队伍;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医院)要组建市级医疗救治队伍。其他市级医疗机构也要组建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队伍。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应急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市卫生局要完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第二十九条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件救护场所分布图,并对救护场所标记应急救护图案。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交通工具,保障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所需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十一条 现场控制保障
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控制,保障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技术机构完成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市、县(区)发改委要优先安排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解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急需费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应急救援经费需求及时报现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批。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三十四条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五条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张掖市食品安全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第三十七条 奖惩
(一)奖励
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调查和总结
(一)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于事件结束后10日内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各监管部门依法对造成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办结后15天内将查处和整改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归档。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九条 公众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市、县(区)新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事件防范知识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开展精神心理安全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食品安全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等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培训与演习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应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件后的工作要求。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市卫生局根据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二)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救援专业组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原岗位时,由接任者自行替补。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四十三条 保健食品安全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附件:1.张掖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张掖市食品安全事件登记/报告表
3.张掖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4.张掖市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图
5.张掖市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流程图
6. 张掖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附件1:
张掖市食品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总 指 挥:董永芳 市政府副市长
办电:8213251
副总指挥:索国民 张掖军分区副司令员
办电:8293865 手机:13909365238
盛明生 市公安局局长
办电:8419001 手机:15809361099
安旭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办电:8210765 手机:13909360007
李积英 市卫生局局长
办电:8298216 手机:13830600988
范文军 武警张掖支队支队长
办电:8212292 手机:13809365866
汪卿泰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办电:8220725 手机:13909366860
成 员:安国锋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办电:8360606 手机:13909365068
伏世祖 市发改委主任
办电:8214966 手机:13993650707
保正志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办电:8213822 手机:18909363180
王光寅 市人社局局长
办电:8360101 手机:13119364899
王 兵 市教育局局长
办电:8252818 手机:13909367958
郑月萍 市民政局局长
办电:8297788 手机:15809368886
秦学贵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办电:8214988 手机:13909360365
王峰云 市农业局局长
办电:6915068 手机:15809360068
赵多宏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办电:8217178 手机:13993662991
聂 斌 市林业局局长
办电:8215546 手机:13909360926
杨登义 市工信委主任
办电:8214046 手机:13809365118
朱 海 市商务局局长
办电:8256968 手机:13993606851
周建军 市环保局局长
办电:8278239 手机:18993620029
牛生乐 市旅游局局长
办电:8233400 手机:13909365375
阎国庆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电局局长
办电:8212665 手机:13239360806
刘卫国 市质监局局长
办电:8235306 手机:13993650558
李 勇 市安监局局长
办电:8212686 手机:13809366816
杨玉池 市城管执法局长
办电:8242688 手机:13993652789
王兴凯 市工商局局长
办电:8212751 手机:13909361199
周占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办电:8298258 手机:13909360121
曹 明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办电:8419002 手机:13909360801
郭长峰 市委外宣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办电:8212490 手机:13209360265
王树林 市粮食局局长
办电:8214595 手机:13993645088
鲁立泰 市科技局局长
办电:8232503 手机:13993660698
郭自胜 市民族宗教委主任
办电:8215402 手机:13909361009
葛炳懋 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
办电:8226938 手机:13909360201
项 伟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办电:8215871 手机:13993665851
徐兴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办电:8292826 手机:13830659968
张 军 电信张掖公司经理
办电:8238919 手机:13309360119
王文明 移动张掖分公司经理
办电:13519361 手机:13909360031
沈 建 联通张掖分公司经理
办电:6929002 手机:18609360003
续向荣 张掖火车站站长
办电:5972212 手机:13830633516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298232
事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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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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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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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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