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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3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宜昌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12〕35号
发布日期 2012-04-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xxgk.yichang.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2/7/18/art_5538_364278.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宜府规〔2011〕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指挥中心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和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性监管,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负责对餐饮业的食品、餐饮具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负责公布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应对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参与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负责处理餐饮服务环节关于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的咨询、投诉、举报事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对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场所及设施的商户(含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咖啡店、茶楼、歌厅、网吧和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等),以及不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及设施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含油条、烧饼、包子等,下同)店、湿式点心(含面条、水饺等,下同)店等餐饮类商户进行监管;负责对符合城市管理规定设置的有相对固定摊位、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含餐饮夜市大排档),以及不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及设施的冷热饮品、干式点心、湿式点心等餐饮类摊贩的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各级各部门中心学习组学习内容,加强督办和考核;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研究国外、省外、市外媒体对我市食品安全状况的报道情况,制定关于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意见和办法,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中的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负责协调将《食品安全法》纳入“六五”普法内容;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监察局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委编办

  审核拟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总体方案;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研究并协调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审核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科级以上领导职数;审核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调整意见;深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相关基本建设的投入;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经信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中小食品企业及个体私营食品企业的行业和产业发展;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联系省物资储备支援;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住建委

  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工商管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负责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应对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参与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负责处理流通环节关于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事宜;负责查处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经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经营及违法食品直销和传销行为;责令食品经营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负责对商场、超市、菜市场等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含前店后坊)食品但不提供餐饮场所及设施的商户(含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卤制品店等)进行监管;负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管以外的食品摊贩监管;负责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工作;牵头负责监管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食品交易行为;负责对专门从事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为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日常性监管;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负责拟定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应对处置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参与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负责处理生产加工环节关于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事宜;负责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负责对食品定量包装进行计量监督;负责对认证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管;负责管理食品召回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救护;组织、指导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依法对不认真履行报告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督查和处理;负责餐饮具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农业局

  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和监测,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地方标准,组织拟定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限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负责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初级农产品的监管;负责对从事豆芽、食用菌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能;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商务局

  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承担市“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落实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规范酒类市场经营行为;负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关注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企业进一步了解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协调我市食品行业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食品的反倾销有关应诉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整治;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负责审核、划拨、监管市级财政直接划拨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和检查;负责管理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和协助管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环保局

  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城管(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设置的有相对固定摊位的食品摊贩和无照经营的流动食品摊贩进行查处;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协助做好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协助审核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科技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旅游局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游船、旅行社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市电子政务办

  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办检查与绩效考评;负责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等系统的软件开发、维护、运行指导等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宜昌海关

  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查处食品走私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监管食品进出口安全;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宜昌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对在宜昌报验进口的食品出口商或进口代理商或收货人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的备案审核管理;负责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负责在宜昌报验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处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负责建立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市盐务管理局(宜昌盐业分公司)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盐业生产、批发、供应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食盐年度计划的分配、调拨、销售等指令性计划编制和食盐储备计划的执行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盐业管理部门开展盐政管理工作,管理盐业市场,规范盐业经营单位食盐专营行为;负责全市的盐业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制止非法盐品流入市场,协调跨县区的盐政稽查工作;负责辖区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审核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市房管局

  对居民住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行为进行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其他职责

  关于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监管领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摊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关于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进行简易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运输、物流行为的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含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因违法应依法吊销的,由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案件移送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级监察机关对本级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参与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凡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案件应移送而未及时移送,或对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对未明确或新出现的监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确定监管部门。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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