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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5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黄冈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13〕59号
发布日期 2013-1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219.138.147.116:8080/pss_news_html/2013-11-12/1112201394309AM9OKI3R.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11月4日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10号)精神,设立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执业药师注册职责。
 
  2、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广告备案职责。
 
  3、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6、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生产经营者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各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4、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地方性制度草案。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二)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全市系统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重大科技和信息化项目,承担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并落实新闻发言人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负责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负责市局网站、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局机关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管理。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的研究及调研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研究。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制度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全市系统干部职工法规培训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二)综合科(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三)食品生产监管科
 
  拟订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四)食品流通监管科
 
  拟订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餐饮服务监管科
 
  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拟订全市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及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生产环节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及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负责药品、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
 
  (七)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拟订全市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
 
  (八)医疗器械监管科
 
  拟订全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
 
  (九)产品注册科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注册、部分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初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材质量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
 
  (十)行政审批科
 
  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食品药品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督办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和法规研究。
 
  (十一)政工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协助局党组对直属机构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和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稽查科(药品稽查局)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质量;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负责药品快速鉴别工作督导;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研究、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责任人,查办大案要案;指导、协调管理全市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稽查业务工作;承担局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药品放心工程日常工作;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日常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受理控告与申诉,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因食品卫生引发的流行病、污染物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将检验和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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