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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16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忻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13〕165号
发布日期 2013-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xxz.gov.cn/templet/display.php?id=203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3〕151 号),重新组建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全部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商务局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机构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责,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管理、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三)增加的职责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实施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食用饮品,下同)安全、药品(含西药、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和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核发、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新闻宣传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统计、行政后勤等工作。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二)人事科(机关党委)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三)规划财务科
 
  拟定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的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立项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和会计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四)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及调研工作,起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划。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协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全市做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抽验工作。监督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工作。
 
  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核发、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六)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配合做好食品生产环节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七)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配合做好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八)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掌握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九)药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做好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许可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做好药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药品市场监管科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初审。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药品广告日常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做好药品市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一)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日常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初审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初审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测工作。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配合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纪检组(监察室)
 
  编制3名,设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食品总检验师1名(副处级)、药品总检验师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4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2副。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忻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4名行政编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2名行政编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的2名行政编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35名行政编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与市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在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验,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并对市卫生局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采取措施。两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并将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九)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上级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违法广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广告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十)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负责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忻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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