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商务局关于畜禽屠宰酒类流通机构改革的意见(延市商发〔2013〕8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延安市商务稽查支队是2010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隶属市商务局,下设一个办公室,三个大队,现有在编在岗人员17名。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商务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全市商品贸易市场、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及检查,畜禽屠宰、酒类流通、二手车流通、汽车品牌销售、成品油、典当、拍卖、餐饮住宿、家政服务、干洗店、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商贸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延安市商务稽查支队是2010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隶属市商务局,下设一个办公室,三个大队,现有在编在岗人员17名。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商务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全市商品贸易市场、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及检查,畜禽屠宰、酒类流通、二手车流通、汽车品牌销售、成品油、典当、拍卖、餐饮住宿、家政服务、干洗店、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商贸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发布单位 |
延安市商务局
|
发布文号 | 延市商发〔2013〕86号 |
发布日期 | 2013-10-09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yanan.gov.cn/info/egovinfo/info/Infor__con/691131068/2013-0389.htm |
市编办:
延安市商务稽查支队是2010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隶属市商务局,下设一个办公室,三个大队,现有在编在岗人员17名。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商务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全市商品贸易市场、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及检查,畜禽屠宰、酒类流通、二手车流通、汽车品牌销售、成品油、典当、拍卖、餐饮住宿、家政服务、干洗店、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商贸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延安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1999年成立,正科级建制,编制5人。2003年市编委批准成立延安市畜禽屠宰稽查队,增编5人,共计10人,与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0年市畜禽屠宰稽查队升格组建市商务稽查支队,现在编在岗9人,临时工2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实施畜禽屠宰管理法规及有关标准;负责全市畜禽屠宰场(厂)点设置及监管;负责依法对全市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取缔私屠滥宰。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商务部门畜禽屠宰职能向农牧部门移交”、“商务部门酒类流通职能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移交”的要求,现就商务稽查支队“畜禽屠宰”、“酒类流通”稽查职能划转和市定点办整体划转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商务稽查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2〕202号)文件精神,我支队一大队负责畜禽屠宰监督和管理、三大队负责酒类流通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商务部门畜禽屠宰职能向农牧部门移交”、“商务部门酒类流通职能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移交”的要求,同意划转职能。
2、鉴于部、省对商务综合执法整体部署,为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落实加强全国性商务执法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商务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充实执法人员,全面开展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稽查支队在最初组建时就存在人员编制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如果将现有人员、编制整体划转,人员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保留一大队建制,现从事畜禽屠宰稽查工作的2名人员和编制保留支队。
3、由于支队稽查工作面宽,业务量大,近两年因人员不足,除畜禽屠宰、成品油、酒类流通三个行业开展正常的稽查工作外,其余行业的监管工作一直未开展起来。建议将三大队承担的13项工作中的汽车品牌、二手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特许经营许可、直销、单用途预付卡等职能划转一大队,保证商务领域各项稽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4、原则同意市定点办整体划转。对于工作时间长、年龄大的部分人员,建议参照市人社局2010年48号文件规定,对工龄满30年、年龄足50岁、科级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依据个人申请可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待遇,提前离岗,不占编制,保持上岗待遇直至退休。
5、对市商务稽查支队、定点办愿继续留在商务系统工作的人员和愿随职能划转食药局的人员予以考虑妥善安排。
延安市商务局
2013年10月9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