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能力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8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全面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规范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开展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能力(以下简称“两超”)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进行通知。
为全面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规范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开展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能力(以下简称“两超”)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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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甘食药监发〔2014〕83号 |
发布日期 | 2014-03-1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gsda.gov.cn/CL0005/34125.html |
为全面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规范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开展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能力(以下简称“两超”)经营行为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两超”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两超”经营是餐饮服务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常见的违法违规经营方式,也是近年来导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更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高风险点和重点难点。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两超”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规范内部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两超”经营行为,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强化措施,认真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两超”经营行为隐患排查
各地要以承接大型宴席的酒店宾馆、重大活动接待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和提供小菜及熟肉制品的地方特色餐饮单位(如牛肉面馆、臊子面馆、浆水面馆等)等为重点领域,以餐饮单位加工的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烧腊制品及地方特色餐饮单位制售的小菜、熟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大型聚餐、重大活动保障和年夜饭等为重点时段,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超范围经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许可内容与经营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具备制售重点品种的专门区域、专用器具、专门操作人员及防尘、防虫、防飞沫等条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条件进行储存,是否存在隔夜出售凉菜等问题,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是否存在制售凉菜等违法行为。超能力经营治理工作重点核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具备满足承办特定宴席的加工制作条件、餐饮具盛装和洗消保洁条件、备餐条件、储存条件、人员配置等,是否超出每天或每餐最大接待量从事经营活动,一次性承接10桌以上宴席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申报备案制度和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等。
三、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两超”经营行为
各地要按照规范化、网格化、痕迹化监管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等的餐饮服务单位,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对地方特色饮食中制售较少品种小菜和单一熟肉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责令其必须设置专门区域,配备卫生防护设施、专用工具和冷藏设施,由专人负责切配制售,餐具符合洗消保洁要求,督促其限期达到条件后方可制售。对不落实大型聚餐申报备案和留样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大监管检查频次;对不具备承担特定聚餐活动相应条件,超出每天或每餐最大接待量违规接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立即制止其违规行为并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不符合重大活动保障能力要求的,立即建议主办方取消其重大活动接待资格。对存在“两超”经营行为而又拒不整改或明知故犯的,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餐饮许可证。
四、积极引导,形成有效防控餐饮单位“两超”经营的良好社会共治氛围
各地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发放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在各类媒体上发布监管信息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两超”经营行为的危害及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同时,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两超”问题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各地要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前5日)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两超”经营行为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季度通报和年度责任考核目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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