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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驻政办〔2014〕1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2014年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驻政办〔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0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8日
 
  2014年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4年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2014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以保障安全为首要任务,以体制改革为根本动力,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安全监管为主攻方向,以推动社会共治为重要保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重要支撑。
 
  一、继续深化改革,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一)扎实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依据省政府关于市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认真制定我市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工作,确保人、财、物全部按时划转整合到位。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强化市、县机构监管执法力量和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基层监管机构,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监管网络。推进公安部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职队伍建设,整合检测资源和监管执法资源,强化技术资源配置,努力形成职能与责任相一致、力量与任务相适应、资源与工作相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改革过渡期间监管职能划转衔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市编办、财政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科学界定市、县(区)两级监管事权和层级分工,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探索审批、监管分离。创新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模式,发挥各类基层站、所和基层干部作用,构建覆盖农村、城镇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网络。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综合协调机制。牢固树立大食品安全理念,进一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加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建设,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等方面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完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联合执法、督查督办、考核考评等各项工作机制,巩固综合协调下的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工作体系。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四)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科学制定我市年度行动计划。重点推动食品检验检测、执法装备、信息平台、行业征信等项目建设,建立督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落实农产品产地管理、质量安全追溯、诚信体系等制度,形成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整合、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标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工作。制定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机构信息目录并公开,提升监管的透明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农业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部门。
 
  (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努力健全食品安全、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各级食品、农产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县级现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资源整合工作,扶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市、县监管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县、乡两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力争年底县级以下装备标准化配备覆盖率达到30%。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用结合,支持建设一批食品安全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实施食品安全重大科技专项,推进食品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科技局、卫生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建设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省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我市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投诉举报协同处置系统、应急处置指挥信息系统、可追溯体系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建立覆盖生产经营、行政监管、社会评价全过程的信息化体系。探索推广食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全过程电子监管系统,启动食品安全信息化试点县(区)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八)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围绕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面及面制品、白酒、食用油、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继续深入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加强食品标识管理,强化食品出厂检验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集中解决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和假冒、仿制食品标签标识等问题,着力纠正散装食品和上市农产品无标识、标示不规范现象;巩固和提升严厉打击“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行为整治成果,逐一督导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对已经发现的案件线索,坚决查源追踪,确保查处到位;进一步加强牛羊肉食品安全监管,推进牛羊肉定点屠宰。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强化农产品源头治理。以粮食、蔬菜、茶叶种植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厂(小区)为重点,持续开展滥用违禁农兽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化肥,以及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格蔬菜上市检验和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开展农产品主产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对部分污染较重的耕地,积极调整结构,进行集中修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畜牧局、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实施重点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围绕“病死肉”、“瘦肉精”、“地沟油”、“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在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以非法屠宰、注水肉和屠宰环节使用违禁物质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假冒清真”和“清真不清”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以重点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带动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畜牧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族宗教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严肃查处各类违规问题。严格落实畜禽检验检疫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使用无检疫检验证明肉品行为,从严从重打击贩卖、加工病死畜禽行为;全面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督查督办,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久治不安、久打不死现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监察局、畜牧局、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坚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健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各级公安部门要深化保卫餐桌行动,发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严厉查处。对重大刑事案件,建立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安部门、监管部门联合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定出台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技术检测鉴定等相关制度,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完善司法综合协调机制,统一执法量刑标准,依法做到“能查、能捕、能诉、能判”,确保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持续推进放心主食、放心粮油工程,对面粉中非法违规使用添加物、油炸食品中铝超标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并深化达标创优工作。实施儿童食品及学校饮食安全放心工程,加大对婴幼儿食品、调味面制品、膨化食品、含乳饮料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儿童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开展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集中治理,实施学校门前及周边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回头看,巩固成果。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公安局、教育局、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行政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十四)加强和改进日常监管。坚持“查处”与“预防”、“人管”与“技管”、“管产品”与“管能力”相结合,努力实现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全面规范现有各类食品许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加强准入管理。根据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记录,科学划分企业、产品和部位(场所)的安全风险等级,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加大高风险环节监督和抽查力度,建立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巡查工作规程和督促落实制度,增强日常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重点领域和环节监管。加大对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领域、各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农村食品市场及大型农贸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网络营销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食品退市、召回、销毁等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和消费。探索试行食品强制保险制度,提高食品行业和消费群体的风险防范,推动食品安全质量的提升。加强林产品、驯养野生动物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监测,强化盐业市场治理,组织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环保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林业局、环保局、盐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健全风险监测体系。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和实施全市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部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扩大监测范围,力争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布点至少覆盖50%以上的县区。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在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健全风险信息应用机制,建立各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重要监督抽检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加强日常风险评估和应急评估,及时通报发布信息,推动风险监测与行政监管的联动衔接。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公安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设安全可追溯体系,推进二维码技术应用,构建从农产品生产、投入品使用、生产加工、终端配送等全过程的信息数据链。积极整合各类监管资源信息,推进监管与生产经营信息高度融合,积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消费者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化可追溯平台。推动重点品种和批发市场实行电子溯源管理,重点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和流通领域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舆情监测。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媒体、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和事件报告机制。强化舆情分析和快速反应,及时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健全完善各部门系统内的纵向信息报告和部门间横向信息通报机制,严格落实重要信息向本级政府报告和逐级上报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对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敏感事件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建立新闻报道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恶意炒作、散布虚假信息、直接或变相敲诈勒索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加强应急处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密切协作、步调一致的应对处置机制。规范事故查处流程,强化各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教育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严格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努力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强化企业首负责任。建立健全企业首负责任制,分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科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推行大、中型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依法界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责任。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并落实“黑名单”制度,加强和规范违法违规企业和问题产品社会发布机制,从严追究违法企业法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行业禁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突出重点推进行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各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用档案,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奖惩机制,发挥诚信信息对生产经营行为的制约作用。推动各类行政监管信息与社会征信体系有效衔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等级、融资信贷、立项用地等挂钩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处处受益、违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依据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方案,启动我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并结合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培养树立一批放心示范街道、放心示范市场、放心示范企业、安全示范店和放心粮油店。扎实推进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高标准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持续开展诚信体系等食品安全其它环节和领域的示范创建活动,努力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食品安全示范群体。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财政局、农业局、各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做大做强高成长性食品产业,培育全产业链企业,引导骨干企业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和网络化温控仓储配送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管控能力。推动关联企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区域化配套,着力提升重点食品产业集群的质量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和农校对接等物流模式,建设从田间到餐桌的集约化农产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采取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进入固定场所、成立合作社等措施,引导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突出抓好宣教培训,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效果。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托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拓宽宣传教育渠道,丰富教育内容,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科学素养和食品安全信心。要结合各自实际,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等活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确保宣传教育内容不少、时效不减、持续有力。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培训。积极适应食品安全新形势、新体制的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重点,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水平。举办各类食品监管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培训班,重点加强对基层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的培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定期对所有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推动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诚信自律。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体、以行业为主导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会在自律、维权、服务、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对行业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在审批、行业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扎实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建设,充实专家委员会队伍,强化专家委员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方面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八)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推进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服务机制建设,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形成统一受理、部门分办、限期督办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有奖举报受理程序,用好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申请公开程序和办法,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各界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财政局、各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研究解决体制改革、事业发展和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考核考评等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及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监管执法装备、专项整治、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形成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基层监管经费投入,推动食品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和县级检验资源整合试点项目建设。要努力争取更多国家和省建设投资,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各类资金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相关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一)强化督查考评。各县(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认真做好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考评工作。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在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年度工作进行细化,逐项进行分解,明确到具体领导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监察局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二)严格落实奖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财政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标签: 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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