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4〕31号)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和计生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4〕2号)精神,设立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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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穗府办〔2014〕31号 |
发布日期 | 2014-07-1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407/2704305.html |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和计生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4〕2号)精神,设立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审批。
2.取消承担尸检任务机构审批。
3.取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4.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5.取消申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初审。
6.取消医疗广告证明初审。
7.取消对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医师备案。
8.取消对执业医师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等情形的备案。
9.取消核发麻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备案。
10.取消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管。
11.暂时停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2.暂时停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3.暂时停止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4.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商场、大型展览馆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共场所,五星级和按五星级标准设计的宾馆酒店,地铁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含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审查)下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许可审批下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下放给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港澳台资独资医院的初审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独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执业登记及日常监管职能下放给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审批。
2?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5?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五)加强的职责。
1.协助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助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助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社会急救医疗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协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配合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区、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含广州地区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军队、武警驻穗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六)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保卫处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外事、侨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重要事项督办、对口帮扶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内部的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拟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监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三)审计与基建监督处。
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自有资金、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督导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
(四)信息与统计处。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标准规范应用和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立项审查、指导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全市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统计调查工作。
(五)审批管理处。
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办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工作;负责各项审批事项的咨询工作。
(六)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立法计划,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工作;审查、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协助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反恐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处合署)。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指导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直属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九)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承担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平安医院建设、预备役医院建设。
(十)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任务。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合署)。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开展妇幼卫生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对申请再生育夫妇的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承担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落实药物政策,组织并督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参与制定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省级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扶持、补助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四)中医药管理处。
组织拟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机构,对基层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组织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工作和发掘、整理、继承祖国医学遗产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十六)考核评价处。
统筹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医改、妇幼卫生和基层卫生等工作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区、街(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区、街(镇)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及区域协作机制。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指导实施、进行效果评估;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统筹协调健康城市创建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专项)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和全科医生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负责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统战、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知识分子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及聘任工作;承办出国人员的政审和备案工作。
(二十一)干部保健局(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及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落实干部保健的有关政策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一规划和协调全市干部医疗保健和康复疗养基地建设,指导和协调保健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
单列行政编制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做好标准跟踪评价与风险监测的衔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六)涉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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