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取消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等事项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我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16年11月商务部已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我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16年11月商务部已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黑食药监规〔2017〕4号 |
发布日期 | 2017-02-14 | 生效日期 | 2017-02-1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hljfda.gov.cn/sp/10468.jhtml |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我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16年11月商务部已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有关备案登记等事项取消后,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生〔2016〕173号)的要求,落实酒类全链条监管随附单制度,坚决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不断加强对酒类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稽查处罚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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