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农业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17〕501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核心提示:
根据《黑龙江省“质量兴农 护绿增绿”专项行动方案》安排,省农委定于9月4日至20日,对省内有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质量兴农 护绿增绿”专项行动方案》安排,省农委定于9月4日至20日,对省内有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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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黑农委函〔2017〕501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24 | 生效日期 | 2017-08-2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dzzw.hljagri.gov.cn/zwgk/xztz/201708/t20170828_728872.htm |
有关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总站):
根据《黑龙江省“质量兴农 护绿增绿”专项行动方案》安排,省农委定于9月4日至20日,对省内有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7年度,巡查 “三品一标” 认证生产企业及部省级蔬菜水果标准园、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互联网+农业”高标准示范基地等农业生产主体共503家。主要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检查生产主体第一安全责任落实,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标准化生产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具体巡查企业名录见附件1。
二、检查方式
由省农委组织13个市(地)及省直管县农业、水产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交叉巡查,受检企业和巡查小组按双随机原则进行抽签分配,按照听取企业汇报、普查生产管理档案、抽查生产记录和核查生产现场、考评结果反馈的程序进行,并适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检查依据、项目及判定依据
(一)检查依据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农委质发〔2015〕95号《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相关规定。
(二)种植业检查项目
1、企业管理档案
(1)企业综述性文件:①生产理念、负责人、质量安全承诺书、产地环境质量评估报告等资质证明;②生产组织管理:组织形式、生产成员分工、本年度生产计划及计划落实;③近二年产地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情况。④当年购入农药等风险性投入品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2)标准化生产文件:①生产技术标准或规范;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③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防控措施;④近二年的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存根;⑤近二年企业参加标准化相关培训的佐证材料。
(3)质量安全检验记录:近二年的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第三方的检验报告(涉及农药、重金属、生物毒素等),按年度装订成册。
(4)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手册:①抱怨受理:记录表格、对方联系方式等;②危害发生联络机制:应对重大危害的召集方式、相关人员联系方式;③危害发生时的紧急应对措施:实施停止出货、召回等规定;④发生危害时的记录:食物中毒、农药、环境生态等具体发生状况。⑤危害发生原因的研讨,制定改善措施:参加讨论的成员、调查方法和指定的检查机构,传达改善措施通知的方法;⑥对生产管理基准的再评价。
2、近二年生产记录
(1)农田或设施管理台账:生产成员姓名、田块或设施编号、面积等。
(2)农药管理台账:记录购买药品的来源、种类和数量,使用药品的种类和数量。
(3)肥料管理台账:记录购买肥料的来源、种类和数量,使用的肥料种类和数量。
(4)其它资材的管理台账:记录购买资材的来源、种类和数量,使用资材的种类和数量。
(5)生产简历:施用农药肥料的记录、收获、其他管理作业、废弃物处理等记录。
(6)出货规格、销售记录:品名、出货时间、各规格的出货量、购买方联系方式。
3、现场核查项目
(1)检测试验室:试剂、标准品、仪器设备、人员资质证书等。
(2)库房保管措施:①药品与食用原料分开保管,库房通风照明条件良好。②有无保存违禁药品③专人负责库房保管,注意防火防盗,库门上锁。④农产品包装物的标识标志使用符合“三品一标”等具体规定。
(3)田间或设施安全保障措施:①生产田或设施与化工厂、畜禽养殖场、邻近用药地块等污染源的安全隔离条件。②施药后设置警示标志。在醒目位置悬挂或插放,标明作物名称、防治对象、药剂名称、用法、用量和施药日期及安全间隔期。③对过期药品及包装废弃物的妥善处置。
(三)种植业生产主体考评标准
在检查列表中选取必须实施的20个关键控制点项目作为考评指标,对其实施状况进行符合性判定,每项分值为5分,达标则获得5分,不达标则计为零分,累计积分结果。另外,增设亮点加分一项,分值为10分,总分满分为110分。考评指标详见附件2。
对于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的判定,应当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更新和补充。特别是新增作物禁限用农药。①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农〔2011〕6号文,停止硫酸链霉素在农药上的登记使用。②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 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③根据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检查项目及考评标准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质量安全巡查按附件3的列表检查项目进行考评,特别是现场检查部分要根据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严查水产养殖者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行为。
四、任务分工
巡查指挥部设在省农委农监局,下设15个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委及水产部门配合巡查工作。
五、结果应用
各工作组应于9月20日之前完成本年度巡查任务,并于26日前将巡查结果报至省农委农监局。报告项目:检查对象、得分情况、质量安全保障亮点和不足、对今后类似检查活动的建议,附农产品质量安全考评表原件、农业生产企业基础信息核对记录原件。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药品禁限使用规定行为,应及时移交当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农委农监局备案。对于生产主体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当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如巡查中发现与现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符的生产技术标准,由省农委农监局负责汇总,集中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
六、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巡查工作是我省“质量兴农”关键性保障措施,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好巡查组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方法,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遵守工作纪律。各巡查组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不得饮酒,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当地任何馈赠。巡查要客观公正,反馈问题要实事求是,便于企业整改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做好巡查结果的综合汇总工作。
(三)要确保顺畅安全。各巡查组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切实提高巡查工作效率。城际出行原则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切实注意饮食健康和人身安全。
七、联系方式
巡查组及各市县农业、水产部门联系电话详见附件4、附件5。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 8月24日
附件: 2017年度巡查农业生产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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