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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3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有效规范我省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对转基因食品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转基因食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34号
发布日期 2017-08-25 生效日期 2017-08-2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sp/12287.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食安办、卫生局,省航务管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局:
 
  为有效规范我省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对转基因食品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转基因食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做好转基因食品监管工作
 
  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社会关注度高,监管任务繁重,对我省绿色食品产业总体形象关系重大。为严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标注或明示,请各地高度重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省条例》规定:“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显著标示。销售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二、严格督促企业落实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以豆制品、粮食加工品、玉米淀粉及其制品、固体饮料、调味品(酱油、酱类)、食用植物油、以及以玉米为原料酿造的白酒、糕点制品、速冻饺子等品种为重点,对以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玉米粉、玉米油、油菜籽、油菜籽粕、番茄、番茄酱等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转基因食品为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要严格监督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并记录,对其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要专门贮存,显著标示,专人管理和记录,并严格监督其在成品标签标注上依法诚信显著标注。对以大豆、玉米等为原料的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也要督促其加强对其原料入厂把关,对转基因成份检测或索取检测报告进行验证,鼓励企业采取试纸、快检等方式对原料转基因成份进行筛查,防范转基因食品原料污染。
 
  在食品销售环节,要结合销售场所实际对销售的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示可采取设置标示牌或标示语方式,放置或粘贴在专柜、专区的显著位置。标示牌或标示语要标明“转基因食用农产品专柜(专区)”、“转基因食品专柜(专区)”字样。标示牌及标示语大小可根据设立的区域空间设定,但应当符合“颜色醒目、字体清晰、位置明显”的要求。
 
  在餐饮服务环节,要严格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认真落实原辅材料索证索票制度,对购进使用转基因食用农产品、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加工品或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用于餐饮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所使用的上述转基因或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原料进行明示。
 
  三、加强对食品转基因成份检验检测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省局近期将组织开展对全省食品及以大豆、玉米、大米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者的原辅料转基因成份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各地要积极协助检测机构做好样品抽取工作,并依法依规认真做好核查处置工作。有条件的市(地)也要积极争取抽检监测经费,加大对食品原料和食品中转基因成份的检验检测工作力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
 
  四、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行为
 
  要加大对非法使用转基因食用农产品、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加工品、转基因食品等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为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打击力度,对未依法生产和标注转基因食品的,要依法查处。对生产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上未依法显著标注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实行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专柜或者专区销售,以及不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行为,依据《省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严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依据《省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严厉查处。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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