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验收、使用的要求
时间: 2023-04-27
来源: 酒类技术与认证联盟
核心提示:
一、一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
一、一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
一、一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1.1 食品原料:
1.1.1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1.2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1.1.3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1.1.4 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1.1.5 食品原料运输及储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
1.1.6 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1.1.7 食品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1.1.8 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1.1.9 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1.10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1.2 食品添加剂:
1.2.1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2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1.2.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1.2.4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1.3 食品相关产品:
1.3.1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2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1.3.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
1.3.4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1.4 其他:
1.4.1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如小麦粉罐装车),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1.4.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人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
二、查验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材料的要求
按下列要求查验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材料并记录、存档。为确保真实性,索取的以下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生产经营主体加盖相应行政公章或检验专用章,鼓励采用电子凭证。产品供应商、批次、数量等应与发票信息一致。
2.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
2.1.1 从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2.1.2 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2.1.3 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从批发企业购买,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2.1.4 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购买中药饮片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2.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2.3 食品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
2.4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
2.5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检验报告。
2.6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
2.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2.8 消毒产品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及所供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2.9 食用农产品: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2.9.1 肉类: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2.9.2 其他农产品: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进出口、特殊种类的索证要求
3.1 进口食品原料:
应当索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还要有对应此证书的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3.2 食用盐:
采购食用盐应当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
3.3 食品加工用水来自公共供水单位的:
食品加工用水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原则上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3.4 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
索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文件、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3.5 出口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还应索取其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3.6 进口食品添加剂:
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7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制措施的:
《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产品(如硫酸、盐酸、甲苯、三氯甲烷、乙醚等)须符合当地公安等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附件: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货验收记录
4.1 采购员按要求采购,责任担当50%;
4.2 仓管员按要求验收、贮存、发货,按《验收程序》请检,责任担当25%;
4.3 食品安全员或品质检验员监督、指导、抽样检查及验证,责任担当25%;
4.4 使用者也具有监督的权利,发现异常立即报告食品安全员或品质检验员。
五、产品标准及型式检验要求:
5.1 产品标准按相应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指定的标准执行。
5.2 型式检验项目按标准相应条款执行。
5.3 供方每6个月进行一次产品型式检验,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方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初次采购时;
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
c)产品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产品的原料产地发生变化时;
e)停产或停供半年以上恢复生产和供销时;
f)品质管理部提出要求时。
5.4 供方发生上述b)、c)、d)、e)四种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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