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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私利造卖假茅台 明知故犯获刑四年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广西法院网
核心提示:
近日,桂林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开门做生意,谁都想赚钱,如果是正当经营,获取一些利润理所应当,但如果企图通过歪门邪道以次充好,从中牟取暴利,那就触犯了国家法律,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提起贵州茅台,在中国几乎无人不晓,年初公司市值一度过万亿,占了贵州省过半的GDP,是很多商家可望而不可即的。桂林一小卖店老板就打起了贵州茅台的主意,网上买来假茅台酒,然后高价出售牟利,结果栽了。
 
  近日,桂林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基本案情

  初尝甜头 越陷越深
 
  2015年底,被告人廖某某开始从北京购进各类高档品牌假酒在桂林销售,称有厂家货源,以价格绝对实惠为由将各类高档假酒卖给小型烟酒店及饭店,结果屡试不爽,钱来的太快,初尝甜头的廖某某心想:“既然普通的酒水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高价出售,为何不自产自销……”明知销售假酒违法,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廖某某最终还是做出了一个铤而走险的决定:自己生产假酒!
 
  为求暴利 以次充好制假酒
 
  2016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从北京购进假酒商标标识及外包装材料,在桂林市某饭店收购各种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名酒的空酒瓶,在其家中自行灌装,在市场上鱼目混珠,销售得一帆风顺,直到有一天……
 
  频繁出货高档酒 蹲点排查有猫腻
 
  由于住宅小区里频繁出货高档酒,引来了巡警的关注,经过一段时间的蹲点排查,辖区警方发现这个小区里频繁搬运的名酒均出自一户人家,每次都由同一个人几箱几箱的运送,民警断定这其中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案件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联系摩的司机黄某某到其住处,准备运送3件(每件6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销售给客户,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廖某某的住处缴获其未销售的假冒530 500ml“贵州茅台酒”共431瓶,价值人民币430569元。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廖某某父亲住处,查获假冒“贵州茅台”等多种酒的注册商标非法制造的酒商品一批,包括:530 500ml“贵州茅台酒”53瓶、520480ml“五粮液1618”酒78瓶、520 500ml“五粮液”酒62瓶、520480ml“天之蓝”酒38瓶、530 500ml“十年红花郎”酒10瓶、520 500ml“泸州老窖特曲”酒43瓶、520 500ml“剑南春”酒193瓶,共价值268154元,并缴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瓶盖、包装盒等外包装材料及制假工具等物品一批。
 
  得知事情败露,廖某某只能如实供罪。
 
  得不偿失终获刑
 
  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某某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268154元,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销售为目的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430569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商标一直是工商、公安和司法部门联合打击的重点对象。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不可贪图小私而违背诚信经营原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触犯刑法;广大市民也要强化商标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维权。
 标签: 白酒 茅台 商标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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