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水果制品等7大类食品375批次样品,检出餐饮食品、豆制品、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水果制品等6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涉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氯霉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酒精度等指标。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水果制品等7大类食品375批次样品,检出餐饮食品、豆制品、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水果制品等6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涉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氯霉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酒精度等指标。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水果制品等7大类食品375批次样品,检出餐饮食品、豆制品、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水果制品等6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涉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氯霉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酒精度等指标。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省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岩区包点坊食品店销售的小馒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平塘县刘鑫熟食店销售的烤鸭,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三、水城县蓝梦禽类屠宰店销售的土鸡,其中氯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四、贵州雅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中餐厅炒货盘,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五、贵州世纪颐和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包房碗,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六、兴仁市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贞丰县马氏丰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丰味豆腐乳,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七、水城县蓝梦禽类屠宰店销售的乌骨鸡,其中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氯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八、贵州恒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销售的酱油馒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贵州恒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绥阳县欧世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遵义市宏达黄酒酿造厂生产的黄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标称遵义市黔北富之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火锅(麻辣肉/杂),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一、贵州雅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中餐厅海鲜碗,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二、红花岗区吴琼英蔬菜批发店销售的红小米辣,其中镉(以Cd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三、钟山区钰星小笼灌汤包子店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四、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熊猫刺梨糕,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五、贵州世纪颐和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烤鸭盘,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六、盘州市天添超市三店销售的、标称禄劝仙台山茯苓酒厂生产的禄劝小锅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七、贵州省华联玛客超市有限公司金滩分公司销售的韭菜,其中总汞(以Hg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八、铜仁市碧江区荣忠农产品批发部销售的豇豆,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九、红花岗区瑞兰副食店销售的、标称贵州天泷神仙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泷神酒·刺梨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贵州天泷神仙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十、平塘县故香疯味疯味摊销售的烤鸭,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十一、铜仁市碧江区荣忠农产品批发部销售的香菇,其中镉(以Cd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二、贵安新区党武乡同宇便利店销售的、标称贵州三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镇迎宾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特此通告。
附件: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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