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知多少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目前,国家通过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倡导制定具有先进性的企业标准,强化标准引领,促进全面质量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明确鼓励食品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制修订企业标准的过程中,作为食品企业不可避免地要考虑标准备案的问题。食品伙伴网本期介绍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常见的一些问题。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卫生行政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对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核对。备案了企业标准并不表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了该企业标准。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等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低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
哪些食品企业标准需要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省/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需要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反之,无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如何理解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比如,饮料类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相应规定;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香辛料类的污染物限量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相应规定等。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解读中进一步解释为:“增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的指标,或者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生产规范不同不能视为严于。”《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第三版)》也有类似的解释: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该类型产品没有规定的指标,食品添加剂使用量低于最大使用量,营养强化剂使用量超过规定范围值,严于其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对指标限量值的调整不能起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费者健康保护作用等情形,不能视为严于。企业标准中安全指标限值严到什么程度认定为“严于”没有具体规定,但严于的情况是要公示的,备案后的文本是要全文公开的,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委托加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
大多数地方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存在委托加工关系情况下企业标准的备案问题。通常情况下受委托方可以使用委托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同时企业标准中需要注明受委托方名称、地址等信息。表1列出部分省份有关委托加工企业标准备案的信息,供行业参考。
表1 部分省份关于委托加工企业标准备案信息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生产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有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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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不执行委托方标准的,受托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已废止) |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
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
企业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可办理备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办理备案。 |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
部分地方企业标准备案文件中规定了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比如北京、广东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备案。也有地方并未有此限制,但无论是否有此类限制,备案企业都应对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对备案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密切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或重新备案,确保标准内容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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