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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调香白酒生产企业如何应对白酒新国标的实施

时间: 2023-05-05 来源: 酒类技术与认证联盟
核心提示:
白酒行业的新标准GB/T 17204-2021《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今天为止已实施了将近一年,标准中明确
 白酒行业的新标准GB/T 17204-2021《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今天为止已实施了将近一年,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调香白酒”的定义,并修订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相关定义等内容。如何应对白酒新国标的修订,食品伙伴网将借助本文,同广大酒类生产企业一起梳理、探讨下。

【调香白酒应执行许可变更,依据】

本文选取新版旧版GB/T 17204定义相关内容进行比对,见表1。

表1 液态法白酒、固态法白酒新旧标准比对

标准

GB/T 17204-2021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

GB/T 17204-2008

饮料酒分类

液态法

白酒

以粮谷为原料,采用液态发酵法工艺所得的基酒,可添加谷物食用酿造酒精,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精制加工而成的白酒。

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调香或串香,勾调而成的白酒。

固液法

白酒

以液态法白酒或以谷物食用酿造酒精为基酒,利用固态发酵酒醅或特制香醅串蒸或浸蒸,或直接与固态法白酒按一定比例调配而成,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的白酒。

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液态法白酒、食品添加剂勾调而成的白酒。

调香

白酒

以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是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

/

从表1中可以看出,新版GB/T 17204《饮料酒术语和分类》标准,明确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不得再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调香白酒),应归为“配制酒”,即依据酒类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调香白酒的许可类别应由“1501”变更为“1505”。这种情况属于食品类别变更,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相关操作。

【调香白酒许可变更操作,建议】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结合产品类别变更会引起产品执行标准发生变动的经验,食品伙伴网认为,“其他材料”应包含:“调香白酒产品执行标准”、与执行标准对应的“试制品发证外检报告”以及“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承诺书”。即进行许可变更时,需要先明确新国标定义下的调香白酒产品的执行标准。本文汇总了配制酒、露酒产品相关标准的定义描述,并进行比对,如表2

表2 配制酒、露酒产品相关执行标准比对

产品执行标准

配制酒相关描述

露酒相关描述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

GB/T 27588-2011

《露酒》

/

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GB/T 27588《配制酒质量通则》征求意见稿

以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等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饮料酒。

以黄酒、白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质,经浸提和/或复蒸馏等工艺或直接加入从辅料中提取的有用成分,制成的具有特定风格的饮料酒。

从表2中可以看出,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T 27588-2011《露酒》,均不适合作为新国标下调香白酒的产品执行标准;GB/T 27588《配制酒质量通则》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层面适合,但暂未正式发布实施,也不适用。针对这样的情况,建议调香白酒相关生产企业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进行备案。

【调香白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建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可以编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报卫健委进行备案,但并未明确无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否可以编制企业标准并报卫健委备案的情形。食品伙伴网也对各地的卫健委官方网站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事指南”进行了查看,并对各地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只有少数地区(如上海等)的“食品安全条例”中明确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要求。所以,建议调香白酒生产企业在计划进行调香白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先与当地的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进行沟通确认,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可行性。

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网梳理的,针对白酒新国标实施背景下,调香白酒企业应采取的系列应对措施的建议。若有不足之处,欢迎各位指正。若您需要食品生产许可申证及变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修订和备案等相关咨询指导,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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