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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四)

时间: 2023-02-09 来源: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曝光10起食品类案件,涉及山东绅力士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特质三鞭酒案;山东食圣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酿造食醋案;龙口市东江镇莱龙果蔬店销售韭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案;龙口市东江小刘蔬菜批发处销售韭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案;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东江店销售菠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案等。
  1.山东绅力士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特质三鞭酒案

  2020年5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绅力士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生产的特质三鞭酒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特质三鞭酒贰佰叁拾桶;罚款伍万元元的行政处罚。

  2.山东食圣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酿造食醋案

  2020年5月15日,根据移送函内容,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生产的“清香米醋”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没收涉案“清香米醋”贰佰伍拾壹瓶;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3.龙口市东江镇莱龙果蔬店销售韭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0年6月2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4.龙口市东江小刘蔬菜批发处销售韭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0年7月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5.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东江店销售菠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0年7月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6.龙口市兰高万利盛超市销售大新陈醋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0年7月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7.龙口市东江佳嘉水产行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活海参案

  2020年7月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8.龙口市汇家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7月8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9.龙口市龙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6月2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德州市夏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龙口市龙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日生产的“康利源”牌龙口粉丝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招远市百味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白砂糖案

  招远市百味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20年03月01日生产的“忆昊”白砂糖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020年5月27日该公司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壹元;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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