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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散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宿迁市白酒生产销售单位较多,散装白酒生产销售普遍存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特别是散装白酒生产操作容易、成本较低、利润空间大,成为一些利欲熏心者非法活动的重点领域,利用散装白酒制售假冒名优酒等问题突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台此《宿迁市散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管理办法》旨在为散装白酒生产和销售活动提供明确依据,有效预防和减少酒类产品生产销售质量隐患,切实保证宿迁市白酒产业发展安全。
  一、起草背景

  一方面,白酒安全事件教训深刻。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几乎每年都有因食用假酒而中毒死亡的事件。以国内为例,1996年,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的中国第一次特重大假酒案件,造成192人中毒, 35人死亡,6人重残;1998年,山西朔州地区发生特大毒酒事件,造成20多人中毒致死、数百人被送进医院抢救,对山西白酒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假酒的危害阴影至今还留在一些消费者心中;2019年11月,云南省勐海县假酒案,致5人死亡,14人住院治疗。可以说,每一起重大涉酒食品安全事故,都与散装白酒生产销售有关。另一方面,散装白酒制售行为亟待规范。我市白酒生产销售单位较多,散装白酒生产销售普遍存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特别是散装白酒生产操作容易、成本较低、利润空间大,成为一些利欲熏心者非法活动的重点领域,利用散装白酒制售假冒名优酒等问题突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台此《办法》旨在为散装白酒生产和销售活动提供明确依据,有效预防和减少酒类产品生产销售质量隐患,切实保证我市白酒产业发展安全。

  二、起草过程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组织学习国内散装白酒管理先进经验,深入基层监管一线、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户中实地调研,反复征求行业专家、监管执法人员和经营者代表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草案。在草案形成后,再次进行网上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修订,最终形成了目前出台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涵盖总则、散装白酒生产管理、散装白酒销售管理、散装白酒安全监管及附则5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部分,主要说明2点:一是“散装白酒”的定义(国家没有对散装白酒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征求的建议,《办法》中所指散装白酒为“除预包装白酒以外的,灌装在非最终销售单元的容器中进行储运,根据客户需要进行销售的白酒。不包括食用酒精和酒精度高于68%的白酒。”

  二是监管部门及职责。明确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散装白酒生产和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为散装白酒生产管理部分:主要规定生产散装白酒要取得生产资质,明确生产者出厂销售散装白酒实施标识管理,建立散装白酒出厂查验记录制度,要求查验出厂白酒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第三部分为散装白酒销售管理部分,主要说明四点内容:一是采购散装白酒应当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销售散装白酒在销售区域应当显著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建立出具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对一次性批发销售在10kg以上的客户,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散装白酒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明确销售散装白酒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查验或检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散装白酒;禁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散装白酒;禁止销售的散装白酒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禁止对采购的散装白酒进行降度、勾配、混批等改变原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技术性处理,私自加工兑制散装白酒;禁止将采购的散装白酒分装灌装,进行预包装销售;禁止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禁止流动性销售散装白酒。

  第四部分为散装白酒安全监管部分: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对散装白酒生产者、销售者予以重点检查。对违法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查处和打击。

  宿迁市是酒都,白酒是市域经济的支柱产业,本《办法》的出台,是我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部署,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现阶段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也请媒体朋友多关注、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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