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关于取消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等事项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黑龙江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我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16年11月商务部已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我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16年11月商务部已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我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16年11月商务部已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有关备案登记等事项取消后,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生〔2016〕173号)的要求,落实酒类全链条监管随附单制度,坚决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不断加强对酒类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稽查处罚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4日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