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葡萄酒,自10月13日生效
2016年10月13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503750551号令,修正“财政部酒品认证标志评审基准-葡萄酿造酒”,并更名为“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葡萄酒”,自即日生效。
项目 |
方法 |
标准 |
备注 |
外观 |
感官品评 |
符合厂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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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味 |
感官品评 |
符合厂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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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物 |
依据CNS 5629 N6120食品检验法-异物之检查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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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乙醇) (%(v/v)) |
1.依据酒类中乙醇检验方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号公告 2.依据酒类中乙醇检验方法(二)-2010年11月16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903520960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号令 |
符合包装标示酒精度(7~14)±1度 |
检验结果有纷歧时,依据2010年11月16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903520960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号令,以酒类中乙醇检验方法(二)中之比重瓶法为准 |
甲醇(mg/L,以纯乙醇计) |
1.依据酒类中甲醇之检验方法(分光亮度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号公告 2.依据酒类中甲醇之检验方法(气相层析法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号公告 |
20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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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mg/L) |
1.依据酒类中铅之检验方法-2002年12月18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检字第0910078884号公告 2.依据酒类中铅之检验方法(二)-2005年9月7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号公告 |
0.3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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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酸(g/L,以醋酸计) |
依据CNS 14850 N6376酒类检验法-总酸度及挥发性酸度之测定 |
1.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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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酸度(g/L,以酒石酸计) |
依据CNS 14850 N6376酒类检验法-总酸度及挥发性酸度之测定 |
符合厂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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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剂(g/L) |
依据酒类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之检验方法-2009年5月27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803510360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81800160号令 |
己二烯酸0.2以下、苯甲酸0.4以下 |
同一酒品混合使用防腐剂时,各防腐剂残留量除以其限量标准所得之数值总和不得大于1。 |
二氧化硫(g/L) |
1.依据酒类中二氧化硫之检验方法(一)-2012年7月9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10103664810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1010039470号令 2.依据酒类中二氧化硫之检验方法(二)-2007年5月4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603505711号、“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0102号令 |
0.4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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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葡萄酒制造业者应有专人曾经参加政府认可之训练机构所举办之食品或酒品卫生管理讲习班至少14小时以上,以及食品或酒品检验(应能涵盖本基准要求之酒精度、甲醇、总酸度及挥发性酸等检验项目)相关讲习班,并领有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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