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以案释法】马鞍山市局查处一起“特供酒”案

时间: 2024-12-10 来源: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
2024年7月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酒业(特供酒)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酒业(特供酒)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马鞍山市某酒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2瓶贴有“内部特供”等字样标签的白瓷酒及24个印有“内部专供”字样的包装盒。经查,当事人将普通的桶装酒灌装进白瓷瓶中,并贴上“内部特供”等字样的标签,使用印有“内部专供”字样的包装盒进行包装,用于门店开业的推销活动。消费者购买一定金额的酒,赠送一瓶“特供VIP品鉴酒”。当事人让消费者误认为其经营的灌装赠品白酒与“内供”“特供”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以冒充的“特供”“专供”酒为宣传噱头,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了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也扰乱线上线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特供酒”市场乱象,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执法监督科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