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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1期)

时间: 2024-11-21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酒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5大类食品1166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酒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5大类食品1166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有机污染物问题
 
  通许县邸阁乡百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扶沟县白潭镇香云石磨香油坊生产的小磨香油,其中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温县需跃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焦作市鑫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拳乡包装饮用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孟津县麻屯一吃香米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许昌市建安区友崧沙县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信阳市明港小甜螺螺蛳粉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叶县鹰城永悦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方城县纯一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任氏纯一牌淡竹叶风味饮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开封市示范区孙玉坤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夏邑县默默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太康县李创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封丘县陈固众辉蔬菜店销售的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通许县仁和超市销售的黄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封丘县应举镇万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精品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分公司销售的牛上脑(牛肉),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五)林州市桂园区正国鲜鱼批零部销售的泥鳅,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禹州市森太百货商行销售的冻肉(皮冻),其中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漯河市召陵区昊之宇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富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豆腐粉(樱花味),其中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富承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商丘市梁园区悦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商水县袁老乡福乐多生活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西瓜子,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微生物污染问题与其他指标问题
 
  (一)永城市杨国福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艳霞熟食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孟津县麻屯镇亮仔烤粉丝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许昌市建安区聚福源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信阳市明港娜慧洪餐饮服务铺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杞县吾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桐柏县吴城张军家庭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西平县朱敬敬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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