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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时间: 2024-10-10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
2024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肉制品加工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两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等。
  食品伙伴网讯 2024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肉制品加工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场监管总局明确
 
  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进行回复: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2、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9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3月起,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为期1年的“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清理,深挖非法制售源头,铲除违法链条,严打重处不法分子。为进一步推动专项行动,深化问题治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特供酒”的范围为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品,“特供酒”为假冒伪劣酒品。
 
  《公告》强调,从生产、销售、餐饮、广告、宣传、印刷等6个方面严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特供酒”制售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严禁餐饮单位违法经营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严禁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禁印刷企业违法印刷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酒瓶标签贴纸。
 
  《公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推动全社会共同抵制“特供酒”。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2024年第38号)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
 
  《重点举措》旨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围绕整体优化目标,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政策举措。在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方面,《重点举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当前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影响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谋划提出改革举措,为经营主体发展保驾护航。针对限制企业跨区迁移、冒名登记、职业索赔等问题,主动回应经营主体关切,提出企业异地迁移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登记、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和程序、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等务实举措。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改革任务,巩固、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稳妥审慎推出新的创新举措。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提出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从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高度,将安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提出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三是坚持服务发展,把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稳定市场预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持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提出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全面深入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机制,重点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
 
  四是强化系统集成,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整体谋划和系统布局,使各方面举措相互配合、协同高效,增强政策融合整合效应。《重点举措》是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综合性文件,覆盖了市场监管各大职能领域,融合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监管执法、制度建设、基础支撑、政务服务等多方面多条线的核心工作,进一步提升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优化营商环境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吸引外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畅通经营主体诉求反映渠道,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抓好《重点举措》的落地落实。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4〕84号)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4、两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
 
  9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公告》明确,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公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此外,《公告》同时明确,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
 
  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3方面14项重点任务。一是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拓展食物来源渠道。巩固提升产能,夯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基础。积极发展经济林和林下经济,稳妥开发森林食物资源。大力发展饲草产业,增加草食畜产品供给。加快发展深远海养殖,科学开发江河湖海食物资源。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拓展食物开发新空间。培育发展生物农业,开拓新型食品资源。发展壮大食用菌产业,开发食用菌食品。二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升食物开发质量效益。加强食物开发基础研究,加快育种创新,构建食物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三是推进全产业链建设,提升食物开发价值链。提升食物加工流通产业水平,推进食物产业集聚发展,提升食物质量安全水平,引导食物营养健康消费。
 
  《意见》要求,要强化保障措施,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食物开发,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完善用地政策,探索构建大食物监测统计体系。
 
  相关报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46号) 

  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印发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评价资料要求
 
  9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评价资料要求的通知。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以下简称“三新食品”)技术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要求,对符合“三新食品”申报条件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涉及遗传修饰微生物的产品,申请人应按照附件要求在新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资料的生产工艺部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生产工艺部分提交相关资料。
 
  相关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评价资料要求的通知
 
  7、聚异丁烯等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9月2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聚异丁烯等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聚异丁烯等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0月2日。
 
  相关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聚异丁烯等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8、谷氨酰胺转氨酶等1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9月26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谷氨酰胺转氨酶等1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谷氨酰胺转氨酶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3-岩藻糖基乳糖等3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扩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和乙酰磺氨酸钾(又名安赛蜜)、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2'-岩藻糖基乳糖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0月26日。
 
  相关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谷氨酰胺转氨酶等1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9、《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已组织完成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截止到2024年10月21日。
 
  相关报道:关于征求《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印发
 
  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细则》对疾控机构现有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新增加了营养健康工作职责,旨在指导各级疾控机构明晰责任,持续抓好机构和能力建设,保障法定职责任务有序衔接和推进。
 
  《细则》共十一章五十四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工作内容提出了制定依据和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第三章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细化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内容。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自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内容。
 
  第五章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细化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跟踪评价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第七章营养监测评估和第八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是根据健康中国建设、合理膳食行动等要求新增的内容,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国民营养计划、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监测评估及食物成分监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九章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并对技术培训和质量评价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十章保障措施和第十一章附则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的必要保障措施,提出建立顺畅有效工作衔接机制等要求。
 
  附表包括1个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和1个营养调查现场设备建议清单。
 
  相关报道: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4〕29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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