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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0-03 来源: 酒都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仁怀酱香白酒原产地、主产区声誉,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冒用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生产、销售“特供酒”等侵权白酒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仁怀酱香白酒原产地、主产区声誉,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冒用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生产、销售“特供酒”等侵权白酒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仁怀市周某发生产“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违反《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案
 
  2024年1月11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杨堡坝社区祠堂小区的某物流经营场所内发现有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经查,当事人周某发购买了180斤散酒,托人订制了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包装材料,于2023年3月包装生产了30件“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成品酒。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对越自卫反击战41军123师塔山英雄团战友纪念酒1979”成品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产品,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贵州国招酒(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禁广告案
 
  2023年12月12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线索通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6月生产销售了印有“中警”8341字样的白酒,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印有“中警”8341字样白酒300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1万元。
 
  三、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三渡烧坊(初心)酒”违反《广告法》案match2024年4月17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仁怀市三渡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车间堆放有“三渡烧坊(初心)酒”88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包装生产了食品名称为“三渡烧坊(初心)酒”200件,酒盒上印制红军卡通图案。当事人利用红军形象对所包装生产的食品名称为“三渡烧坊(初心)酒”的产品进行宣传,给公众带来误导,认为红军与三渡酒业生产的“三渡烧坊(初心)酒”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4万元。
 
  四、仁怀市信川酒类包材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仁怀市信川酒类包材店进行检查,仁怀市信川酒类包材店店内正在打印“战友茅台镇专用酒”酒盒77个。经查,当事人打印的77个“战友茅台专用酒”酒盒上使用“茅台”文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酒盒,处罚款1000元。
 
  五、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仁怀姜家寨分公司商标侵权协助行为案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7月31日在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仁怀姜家寨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办公电脑上查询到“茅台1918酒(茅台政府接待指定酒商务经典)”信息,该发货单号托运的白酒外箱标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茅台”注册商标及贵州茅台年份酒公司名称,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仁怀姜家寨分公司涉嫌帮助托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仁怀姜家寨分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明知托运白酒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进行托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六、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遵义仁怀南营业网点商标侵权协助行为案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8月21日在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遵义仁怀南营业网点经营场所内的办公电脑上查询到“贵州茅台酒(人民大会堂特供陈酿)”运单信息,该发货单号托运的白酒外箱标识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以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MOUTAI”“贵州茅台”注册商标。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遵义仁怀南营业网点涉嫌帮助托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贵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遵义仁怀南营业网点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明知托运白酒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进行托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规定,“特供酒”是假冒伪劣产品,它是指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类产品,严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生产、销售、餐饮、广告、宣传、印刷等方面“特供酒”制售违法行为;严禁为“特供酒”制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为案件调查侦办提供有价值线索,符合有关奖励规定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851-222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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