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0-02
来源: 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
为维护和展示贵州白酒形象,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酒类市场侵权假冒酒类产品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群众利益。
为维护和展示贵州白酒形象,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酒类市场侵权假冒酒类产品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群众利益。
为维护和展示贵州白酒形象,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酒类市场侵权假冒酒类产品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群众利益。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预包装白酒案
2024年3月13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45投诉件,投诉人称其于3月9日在白云区某烟酒店购买的1件飞天接待酒和1件茅台内供酒疑似假酒。
根据诉求,执法人员于3月14日对该烟酒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飞天接待酒、茅台内供酒、茅台原浆酒、黔酱红酒、茅台纪念酒1915、中央警卫局接待用酒等酒类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含有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现场依法对涉案商品实施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使用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3159143号、第3029843号、第3159141号、第10195572号、第18971834号注册商标或与该公司的第237040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涉案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性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特产店违反《商标法》 违法销售带有八一军徽标志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1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在贵阳某特产店销售的“套小路手榴弹酒”(带有“八一”军徽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5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该特产店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的带有前述标志图案的“套小路酒”17瓶。该店销售上述标志图案的白酒系在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已移送),截至事发时共销售6瓶。
经查明,将“八一”军徽作为商标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带有军徽标志白酒的违法行为。同日,执法人员对带有“八一”军徽标志图案“套小路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酒业公司销售的白酒标签违法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4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联合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对观山湖区某酒业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现场销售的部分白酒商品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以及配料表,经现场统计共计23件(1×6瓶)。经查,现场有贵州茅台酒(职工专用酒)、赖茅酒、军中特供酒、茅台集团内供酒等9件(1×6瓶),经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鉴定为“非商标持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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