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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酒类商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 2024-09-11 来源: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现将第二批酒类商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酒类商品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现将第二批酒类商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酒类商品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案例一:王景关制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王景关在城关区某租赁房屋内涉嫌制作、销售“五粮液1618”和“剑南春”白酒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2024年6月4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景关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38瓶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登县城关南街通讯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永登县城关南街通讯经营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销售金额为200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8日,永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登县城关南街通讯经营部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没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红古区海石湾五粮韵酒类销售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红古区海石湾五粮韵酒类销售经营部销售的10瓶“剑南春”白酒、12瓶“五粮液”白酒、6瓶“五粮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9日,红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红古区海石湾五粮韵酒类销售经营部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固区庄浪东路鑫汇综合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西固区庄浪东路鑫汇综合商店内销售的3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1日,西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固区庄浪东路鑫汇综合商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城关区鼎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城关区民主西路鼎真商行销售的2瓶“五粮液1618”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城关区民主西路鼎真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七里河区新忠鹏祥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七里河区新忠鹏祥便利店销售的10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0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里河区新忠鹏祥便利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224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甘肃浩洋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甘肃浩洋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3瓶“剑南春”白酒、3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8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浩洋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七里河区鑫鑫逸鑫烟酒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七里河区鑫鑫逸鑫烟酒经营部销售的43瓶“五粮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里河区鑫鑫逸鑫烟酒经营部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989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科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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