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拍案说法:“特供酒”?假酒!

时间: 2024-06-21 来源: 象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
为维护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
  为维护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
 
  什么是特供酒?
 
  “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的酒品。
 
  因“特供酒”标识商品泛滥,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
 
  早在2011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便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3年3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2022年6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
 
  2024年5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上述文件明确指出,白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不得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市场上严禁生产经营“特供酒”。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所谓“特供酒”,往往是不法分子冒用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虚构“特供”“专供”概念,通过“精美”包装来迷惑消费者的手段。事实上,这类酒品大多系食用酒精勾兑,酒质低劣,或存在过度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虚假宣传、假冒商标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实际案例
 
  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供酒”案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白酒2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称其于几年前从上门推销员处购入2瓶茅台酒,酒外包装印有“国A茅台酱香型陈酿酒”“中央国家机关特供”等内容,共计1600余元。后以标价1500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案发,未售出,违法经营额计3000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5月22日,茅台商标权利人对上述商品进行了辨认,出具的辨认证明显示:国A酒(茅台酱香型陈酿酒-中央国家机关特供)侵犯了第284519号、第29706730号茅台注册商标,属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法规科普
 
  在本案中,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足以使人误以为该产品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产品,使公众对其商誉、竞争力等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构成了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
 
  温馨提醒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特供酒”,不购买印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的酒。购买酒类商品时,应选择资质齐全的销售渠道,索取并保管好购买票据;注意查看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中文标签等信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商家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酒类广告,避免上当受骗。
 
  如在市场上发现有非法宣传、制售“特供酒”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