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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总第455期)

时间: 2024-04-19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4大类食品182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7大类食品23批次样品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4大类食品182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7大类食品2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微生物污染等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即墨市宗宏百货商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和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高密市农贸中心郭秋花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崂山区瑞鑫好尚客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郑照辉(昌邑市东苑农贸市场)销售的活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朱家社区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城阳区一味阁茶庄销售的绿茶,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金乡县金乡街道张元蔬菜门市部销售的鹌鹑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芝罘区徐成美食品店销售的乌鸡,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莒县莒州农贸市场周京早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山东十八乐超市有限公司新泰泉沟店销售的菜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十八乐超市有限公司新泰泉沟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一)聊城市茌平区小隅首老香油坊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桓台亿汇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东阿振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油麦菜,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阳信县洋湖乡贾家村召新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泗水县济河办文建早餐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府邸东郡社区店销售的白虾,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聊城市东昌府区臣臣粮油调料店销售的良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无棣县章羽火锅店购进的糖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一)滨城区腾腾砂锅米线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砂锅),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单县泰东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为安徽徽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蟹香蛋黄锅巴(原味)(生产日期/批号:2023/8/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日照市东港区三人行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兰陵县鑫世纪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临沂相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臻品猪肉卷(生产日期/批号:2023/10/8,规格型号:500g/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生物毒素问题
 
  寒亭区泽雅调料中心销售的标称为潍坊坤合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生产日期/批号:2023/10/21,规格型号:300g/瓶),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11.xlsx
 
     2.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1.xlsx
 
     3.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11.doc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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