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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丨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新津一超市被处罚

时间: 2024-01-17 来源: 新津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
近日,新津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某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涉案超市已被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局开出的首张因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政处罚单。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
 
  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但仍有个别商家罔顾“禁令”,以身试法
 
  近日,新津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某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涉案超市已被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局开出的首张因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政处罚单。
 
  经调查,这家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向2名未成年人销售12瓶啤酒,供其与同伴聚餐饮用。在销售过程中,超市店员未核实购买者是否已成年,且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经营单位
 
  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类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完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制品的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制品”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贰

  家庭、学校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和精神成长的黄金时期,性格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吸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品格塑造,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家长尽量不让孩子代买烟酒,不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吸烟饮酒;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标签: 监管 啤酒 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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