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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5期(总第421期)

时间: 2023-08-23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4大类食品190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调味品、饮料8大类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4大类食品190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调味品、饮料8大类食品19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邹平东城红军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蓬莱四店销售的芒果,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肥城市永良百货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郓城县樊单白条鸡经营部销售的鸡肉(三黄鸡),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即墨市天天惠隆超市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即墨市天天惠隆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滕州市城郊福兴果品商行销售的沃柑,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滕州市城郊福兴果品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东平县彭记生鲜店销售的长豆角,倍硫磷和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潍坊市坊子区立群超市销售的韭菜,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潍坊市坊子区立群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乐陵市涵冉超市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日照市东港区范玲干海产品经营店销售的绿茶,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松岚本色精致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豆浆粉(生产日期/批号:2022/6/13,规格型号:500克(g)/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检验依据异议,经核实,对异议不予认可。
 
  (二)无棣县武彬海产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沾化隆旺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琥珀海蜇头(即食海蜇头)(生产日期/批号:2023/5/16,规格型号:460g(固形物≥50%)/罐),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兰陵县牛角岭李二锅大酒店自制的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宁阳县华联商贸乡饮村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莘县禄源食品厂生产的手工小麻花(香酥红糖味)(生产日期/批号:2023/2/1,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莘县禄源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莱阳市麦麦香面食店加工的馒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荣成市崖头高大萌熟食店销售的来自可芯食品的千层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芝罘区进山糕点店自制的饭饼糕点,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济南顺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批号:2023/3/1,规格型号:2.8kg/桶),氨基酸态氮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五、其他污染物问题
 
  五莲县马永金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25.xlsx
 
     2.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5.xlsx
 
     3.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25.doc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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