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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江苏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国家食药总局在官网上陆续发布了《关于65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9号)、《关于78批次白酒和1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61号)、《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64号),其中涉及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发布
  近期,国家食药总局在官网上陆续发布了《关于65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9号)、《关于78批次白酒和1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61号)、《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64号),其中涉及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第5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及相关企业处置情况
 
  (一)南京桂雨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掌中宝(酱卤肉)”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员工未将鸭掌指甲完全剪干净,导致运输过程中挤压包装破损。企业已通过加强产品生产流程管理、严格生产环境消毒、产品运输过程轻拿轻放等措施进行整改。针对南京桂雨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二)徐州市喜德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凤爪(酱卤肉)”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配料工作失误。企业已加强对配料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配料操作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料,精确称重后方可添加;同时,要求配料过程两人参与,一人配料,一人监督,监督者必须复核,复核结果正确才能允许添加。针对徐州市喜德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徐州爱客来超级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恒茂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二、第6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及相关企业处置情况
 
  (一)宿迁市洋河镇海洋酒厂生产的“洋河大曲酒”处置情况。上述白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经查,上述“洋河大曲酒”实为“洋沂大曲酒”,原“宿迁市洋河镇海洋酒厂”在2012年换发白酒生产许可证时,已变更为“宿迁市洋河镇国泰酿酒厂”。经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步核实,上述白酒疑为假冒白酒,监管部门已开展对上述白酒来源的进一步调查。针对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建峰超市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
 
  (二)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今生缘酒厂生产的“高沟白酒”处置情况。上述白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企业调酒师在调酒时误将其它品种酒当做高酒调入包装桶。企业已通过对所有酒容器进行编号、在勾完的酒容器上标示实际度数及相关内容等措施进行整改。针对东台市东台镇新兴伟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三)宿迁市盛典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优曲酒”、“普曲酒”处置情况。上述白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经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查,其辖区生产加工环节未发现“宿迁市盛典酒业有限公司”,当地监管部门已采取其他措施对上述公司展开进一步调查。同时,针对淮安新都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淮安市清浦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四)江蘇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江苏人酒(升级版)”处置情况。上述白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经排查,产品不合格为企业生产用水硬度偏高导致,企业已通过更换电渗析阴阳膜、修改勾兑生产工作中的工艺参数、将勾兑用水的电导率由原来的200μs/cm降低为150μs/cm 以下等措施进行整改。针对江蘇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店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三、第64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及相关企业处置情况
 
  (一)镇江市恒庆酱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汁(酱汁调味料)”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经排查,产品不合格为企业计量器具不准确导致,企业已重新检定计量器具。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二)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调味汁(红烧酱汁)”处置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为柠檬黄与日落黄。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企业原15立方的配料罐损坏,改用4立方的配料罐,但配料员仍按原有的15立方的量进行配料。企业已通过完善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制定奖惩制度等措施进行整改。针对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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