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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评价性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4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本期市本级食品评价性抽检豆制品、方便食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食用农产品等9类食品共14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140批次,不合格5批次。
  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评价性抽检。本次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本期市本级食品评价性抽检豆制品、方便食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食用农产品等9类食品共14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140批次,不合格5批次(抽检明细详见附件)。其中,合格食品包括:豆制品2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肉制品4批次、乳制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饮料5批次、食用农产品123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5批次。不合格问题主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存在问题
 
  (一)兽药残留问题
 
  1. 南雄市雄州街道善龙冷冻食品店、浈江区鑫建冰鲜商行销售的花甲,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 武江区福多水产档销售的黄骨鱼,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
 
  3.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中心市场张秉华销售的乌鸡,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 仁化县罗妹猪肉档销售的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1. 恩诺沙星: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被广泛用于人和动物疾病的治疗,恩诺沙星是一种低毒、低蓄积药物,在动物体内吸收快、分布广、生物利用度高、代谢快。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贝类的恩诺沙星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喹诺酮类药物在动物机体组织中有残留,则人食用动物组织后喹诺酮类抗生素会在人体内残留蓄积,造成人体疾病对该药物的严重耐药性,影响人体疾病的治疗。如果鸡肉、鱼检出恩诺沙星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则可能是在养殖环节存在过量使用或未按规定执行停药期等问题。
 
  2.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极易溶于水,水溶液呈蓝绿色,是工业染料。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曾作为杀菌剂和抗寄生虫药,用于防治各种鱼病。孔雀石绿在鱼体内代谢为隐色孔雀石绿,长时间残留于生物体内。孔雀石绿及隐色孔雀石绿均对人体肝脏具有潜在致癌性。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禁止所有食品动物使用孔雀石绿,在动物所有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
 
  3. 甲氧苄啶:甲氧苄啶为一种广谱抗菌药,常与磺胺类药物一起使用,因此也被称为“磺胺增效剂”。长期食用甲氧苄啶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皮疹、头痛等症状,还可能造成肝肾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家禽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乌鸡中甲氧苄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4.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五氯酚酸钠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长期食用检出五氯酚酸钠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
 
  三、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   市本级食品评价性抽检不合格产品明细表(5批).xls

  2.   市本级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产品明细表(140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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