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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抽取酒类、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等7个食品大类935批次产品,检出4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和质量指标不达标。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抽取酒类、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等7个食品大类935批次产品,检出4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和质量指标不达标。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我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一)泸县云龙镇翠竹轩农家乐、泸县奇峰镇曹市周超副食店、泸州市江阳区优乐惠食品经营部等4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4批次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详情请见附件2)
 
  (二)泸县云锦镇伦连副食店、泸县立石镇刘氏副食店、泸县天兴镇曾七烧腊店等8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9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详情请见附件2)
 
  (三)泸县立石镇香香包子店、泸州市龙马潭区崇虎早餐店、泸州市纳溪区王吉芳餐饮店等7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11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详情请见附件2)
 
  (四)泸州市江阳区显丽烟酒行销售的“白酒(28元坛)”,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详情请见附件2)
 
  (五)叙永县牟光祥餐馆销售的“花卷(米面及其制品 自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泸州市江阳区优乐惠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米块(其他粮食加工品)”、四川省合江县马街中学校销售的“米线(其他粮食加工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
 
  叙永县叙永镇钓鱼台村、泸县石桥镇道林沟、古蔺县永乐镇德付村十三组等5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5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详情请见附件2)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泸州市江阳区杨门散酒经营部、泸州市江阳区罗光会副食店(富顺高粱酒)、泸州市江阳区龚德富白酒经营部等6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12批次产品,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详情请见附件2)
 
  四、部分不合格项目解读
 
  (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具有较好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淀粉制品中的土豆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为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相对无毒的食品添加剂,在生物体内可被代谢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体外。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造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
 
  (三)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白酒、葡萄酒的理化指标,其含量应符合标签明示要求。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还可能是企业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酒精度超过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产品出厂检验结果不准确。
 
  五、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
 
  在选择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特别要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胖听)等现象。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备的食品经营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择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笑脸”餐饮单位就餐。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期检验项目.doc
 
  2.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十期信息发布.xlsx
 
  3.   食品抽检合格-2021年第十期信息发布.xlsx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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