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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四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和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抽取调味品、酒类、糕点、粮食加工品等24食品大类416批次产品,检出17批次样品不合格。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和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抽取调味品、酒类、糕点、粮食加工品等24食品大类416批次产品,检出17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禁限用兽药、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和生物毒素。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我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一)由纳溪区丰乐镇马氏烟酒店销售的“粉条”、泸州市纳溪区唐铃餐饮店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叙永县祝氏餐馆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由泸县得胜镇涂登华小吃店销售的“馒头(发酵面制品)”,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由个体工商户胥才容销售的“芽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由泸县第九中学学生食堂销售的“水发香笋(蔬菜干制品)”、泸州市江阳区吴志兵副食店销售的“山药片(蔬菜干制品)”、泸州市江阳区吴志兵副食店销售的“玉兰片(蔬菜干制品)”、个体工商户赵孟菊销售的“大竹笋(蔬菜干制品)”、个体工商户胥才容销售的“大竹笋(蔬菜干制品)”、个体工商户胡仕琼销售的“山药片(蔬菜干制品)”和个体工商户王德芬销售的“干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禁限用兽药
 
  由合江县程氏炒田螺餐饮店销售的“牛蛙”和泸州市江阳区永洪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其他水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由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宗粮纯白酒销售的“宗粮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微生物污染
 
  由泸州市面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县广聚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包 蛋皮面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生物毒素
 
  由泸州市龙马潭区太掌柜酒楼销售的“油酥花生”,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部分不合格项目解读
 
  (一)蔬菜干制品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解读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摄入少量二氧化硫,可在人体内经酶转化后由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最大残留量为0.2g/kg。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可能是,在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从而导致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要求。
 
  (二)糕点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解读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 14884—2016)中规定,单个蜜饯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3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菌落总数的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5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
 
  在选择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特别要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胖听)等现象。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备的食品经营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择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笑脸”餐饮单位就餐。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特此通告。
 
  附件: 1.   本期检验项目
 
  2.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四期信息发布
  3.   食品抽检合格-2021年第四期信息发布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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