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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号 )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本期公布160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酒类17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2批次,合格样品158批次。
  本期公布160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酒类17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2批次,合格样品15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一、不合格样品2批次
 
  河曲县龙兴果业(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益民菜市场)销售的标称企业地址为山西/太原/万柏林生产(批号2021/6/20)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河曲县家福乐购物广场(河曲县文笔镇黄河大街大众市场)销售的标称忻州市忻府区昌盛油坊生产(地址山西/忻州/忻府)的压榨胡麻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忻州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合格样品158批次
 
  粮食加工品10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批次;肉制品1批次;饮料16批次;方便食品4批次;速冻食品6批次;糖果制品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糕点7批次;豆制品4批次;蜂产品1批次,酒类1批次;食用农产品91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1、吡虫啉是一种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属氯化烟酰类杀虫剂,又称为新烟碱类杀虫剂,化学式为C9H10ClN5O2。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害虫接触药剂后,中枢神经正常传导受阻,使其麻痹死亡。产品速效性好,药后1天即有较高的防效,残留期长达25天左右。I药效和温度呈正相关,温度高,杀虫效果好。主要用于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规定,水果(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2、在油脂工业上,主要用压榨法、浸出法或先压榨再浸出的方法制取植物油脂。一般含油量较少的油料种子,多采用浸出法或预榨浸出法来取油;含油量多的如花生仁、芝麻等多数用压榨法取油。也有的厂家利用先压榨取毛油,再以浸出饼粕取余油以提高效益。浸出法取油是用有机溶剂对油料浸泡、冲洗、使油脂溶入溶剂里,得到溶剂和油脂的混合物,然后加热蒸发,使溶剂挥发而剩下油脂。溶剂内含有烷烃、环烷烃、烯烃和芳香烃等化合物。其中,芳烃毒性较大;烷烃毒性较小,但它对人体呼吸中枢有麻醉作用。溶剂残留含量可以表明油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同时也能反映出生产成本的大小。因此,为了严格控制食油中的溶剂残留量,保证安全食用,在国家食用植物油标准中,溶剂残留量被列为强制性的限量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规定,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3.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息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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