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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06-02 生效日期 2021-06-02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商贸文旅消费

(一)向我市居民(包括外地来沈人员)发放额度为2000万元的居民消费券,用于零售、餐饮和住宿行业线下实体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从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面向涉旅酒店住宿消费、旅行社沈阳市内游览线路等消费、电影院购票消费、文博场馆门票消费、旅游景区门票消费、创意园区文化消费、互联网经营场所上网消费、文创店购物消费、KTV或游戏厅娱乐消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购票消费、图书出版音像消费等11类场景,发放1100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三)对经营范围含住宿服务的相关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照2021年1-5月实际纳税额的20%给予补贴,单户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按照2019年上半年纳税额的20%给予旅行社(总社)补贴,单户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稳定企业就业用工

(五)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不超过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实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贷款贴息。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30%确定。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设立3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按照实际投放占全市投放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十)补充“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1140万元,保障“助保贷”业务平稳运转,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十一)建立招投标“信用保函”试点企业清单,优先选择诚信创建示范企业中信用等级为3A的企业纳入清单。清单中企业可使用“信用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电子保函。清单中企业为“信用保函”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购买担保服务的,产生费用由政府以购买服务模式出资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推动持续减税降租

(十二)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十三)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租金。提倡鼓励各类房产所有单位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国资委、机关事务局)

五、扶持公共交通运输

(十四)向我市居民发放总额1500万元的出租车乘车消费券,用于出租车承运消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对道路客运给予补贴,市内客运站10万元/站、郊县区客运站5万元/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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