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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2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专项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3〕126号
发布日期 2013-10-19 生效日期 2013-10-19
有效性状态 已经废止 废止日期 2022-02-0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被以下法规代替: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2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专项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2007年4月19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分类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信息报告

5 响应措施

5.1 搜救人员

5.2 转移安置人员

5.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防御次生灾害

5.6 维护社会治安

5.7 社会动员

5.8 信息发布

5.9 灾害调查与评估

5.10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主席担任;现场指挥由各专项指挥部负责人(分管副主席)担任;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外办、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旅游局、人防办、食品药监局、宁夏军区、宁夏消防总队、信访局、法制办、金融办、博览局、移民局、总工会、团委、红十字会,宁夏检验检疫局、储备物资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银川海关、煤矿安全监察局、通信管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神华宁煤集团有限公司、新华社宁夏分社、发电集团公司、建工集团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县(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

2.3 指挥机构

(1)综合指挥机构

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

(2)专项指挥机构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跨自治区突发事件;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国务院、有关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跨地级市突发事件;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跨县(市、区)突发事件;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县(市、区)突发事件;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安全事件不受突发事件级别影响,如发生社会安全事件,及时妥当处置。

3.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情况,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突发事件工作;事发地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

4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 响应措施

各地、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力量在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调度下,按照任务分工,开展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根据现场救援实际,指挥现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要听从现场指挥调度,各救援队伍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转移安置人员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人员密集区、居民点受灾受困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妥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救援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派遣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疫区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疫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突发事件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暴雨、洪水、交通事故、火灾、危化产品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滑坡、泥石流、滚石、交通堵塞、爆炸、生态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事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更大财产损失;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地质灾害区等地区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疏散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除,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5.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7 社会动员

明确专门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5.8 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突发事件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事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9 灾害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由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考核,较大以下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5.10 应急结束

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救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成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信息监测和趋势判断、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专项指挥部要建立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互联互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完善指挥协调和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建设标准规范,加强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共享。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保证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配送体系,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救援物资、救援装备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代储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海事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活动,提高全社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指挥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组织及职责分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工作组织及职责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商务厅,粮食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三、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牧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援。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四、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资委、广电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宁夏电网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五、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安监局、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气象局、地震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六、社会治安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委、司法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信访局、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救灾捐赠事务组。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捐赠。

八、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民政厅、广电局、新华社宁夏分社等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信息;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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