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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渝环〔2020〕5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渝环〔2020〕57号
发布日期 2020-06-19 生效日期 2021-06-2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7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

序号

项目类别

一、畜牧业

1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养殖项目。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不含发酵工艺、年加工1万吨(不含)以下的粮食及饲料加工。②

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或调和的植物油加工。②

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年加工2万吨(不含)以下的肉禽类加工。②

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加工,淀粉、淀粉糖项目②。

6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②

7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蛋品加工。②

三、食品制造业

8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②

9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乳制品制造。②

1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②

1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②

1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②

四、酒、饮料制造业

13

精制茶加工。

1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勾兑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②

1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调制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②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1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制造。②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②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18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9

不涉及电镀或喷漆工艺,不涉及有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②

九、金属制品业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切割组装的金属制品。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十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计算机制造。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电子器件制造。

十四、仪器仪表制造业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仪器仪表制造。②

十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7

使用清洁能源的、单台容量2吨/小时(含)以下的锅炉;现有锅炉升级改造为同等及以下规模的清洁能源锅炉。

28

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6兆瓦(含),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的光伏发电项目。

29

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

十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③

十七、环境治理业

31

VOCS等废气治理设施(不含新建脱硫、脱硝、除尘项目)。

32

综合利用企业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替代原辅料进行生产活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33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

34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35

日处理50吨(不含)以下的城镇粪便处置工程。②

36

城镇居民小区生活垃圾站(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除外)。

十九、房地产业

37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且污水纳管的厂区内配套办公楼建设(不含实验、检测、产品制造等功能)。

38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旧小区、村居综合改造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二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39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的学校(不含化学、生物、辐射等实验室)、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无医疗功能的养老院项目。②

4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无医疗功能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4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以下批发、零售市场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②

4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②

4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②

44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②

4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项目: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4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旅游中介。

4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游泳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②

48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洗浴场所、汗蒸店(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

49

公园(城市公园、植物园)。②

50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停车场、公交枢纽。②

51

加油、加气站(新建、扩建除外)。②

5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②

5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产生危险废物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

54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陵园、公墓。②

5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且无喷漆工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②

二十一、水利

56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57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

58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二十二、农业、林业、渔业

59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等项目。

二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60

四级(不含)以下公路建设;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61

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62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63

道路、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及配套设施维护;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

64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65

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其他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

66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67

码头加固、维修、养护。

68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④的城镇天然气管网(含调压站);企业内部天然气管线。

69

城镇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管廊维修。

7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④的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71

自来水管网;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工业区内及企业内部供水管线。

72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73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普通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物流配送项目。②

二十四、核与辐射

74

光纤敷设。

75

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含已建变电站内电气与设备的增设、增容、更换)。

76

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MHz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300W的设施(设备);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3MHz~300000MHz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的设施(设备)。

77

符合《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2.1和A2.2规定的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

78

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公告的项目。

注:

①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后,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环评手续。

②项目类别涉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中30小类环评豁免管理的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施行时间内(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进行环评豁免管理,之后按照本表规定执行。

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等。

④环境敏感区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定义的区域为准。

 标签: 放管服 评审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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