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8号))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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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8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生效日期 | 2021-12-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地方性法规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中的“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改为“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第六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统一修改为“街道办事处”,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协助”修改为“依法”。
三、第十一条中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修改为“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四、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言行举止文明”后增加“不大声喧哗”;第七项修改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应当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市容,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践行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文明用餐,根据需求合理点餐、取餐,提倡“光盘行动”和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勤俭过节;
“(四)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五)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六)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七)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八)不违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十)不酗酒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内容为:“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归行划市”修改为“划行归市”。
九、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加强中华优秀文化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第四项中的“文化设施”修改为“文化、体育设施”。
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场所排队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等设施。”
十一、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公安”后增加“教育”,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规范部分单位名称。
十二、本修正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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