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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粮法〔2019〕70号)

核心提示: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通过标准规范、品牌培育、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打造消费者认可的好粮油,提高全区优质粮油的市场占有率和覆盖面,满足消费者对优质粮油产品需求,实现粮食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粮法〔2019〕70号
发布日期 2020-11-26 生效日期 2020-11-26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现将《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28日

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保障项目有序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在我区实施的“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和示范企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通过标准规范、品牌培育、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打造消费者认可的好粮油,提高全区优质粮油的市场占有率和覆盖面,满足消费者对优质粮油产品需求,实现粮食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第四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负责全区“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统筹规划和审批。地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负责示范县项目审核和建设过程督查、指导工作。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主要围绕“五优联动”开展。

(一)优粮优产。开展优质粮食种植基地建设和订单生产,培育和优选优质品种;开展优质粮食种植技术推广,建立产前产后科技服务平台,指导农户科学种粮、科学管理、科学储粮;建立粮食质量全程可追溯体系。

(二)优粮优购。优质优价收购粮食;改造或新建粮食清理和干燥设施,提高收购效率和环保水平。

(三)优粮优储。改造仓储设施,提升储粮技术;按品种及等级分仓储存粮食;研发及采用保质保鲜、防虫防霉、低温干燥、低温储藏等新技术。

(四)优粮优加。推进适度加工;制定具有产品特色和区域特点的优质粮油团体标准;研发优质粮油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提高质检水平,提升产品质量。

(五)优粮优销。开展品牌建设,打造“中国好粮油”和宁夏“好粮油”产品;依托成熟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利用“放心粮油店”、大型综合超市等设立“好粮油”专柜和建设直营店,开展线下销售;建设配送网络、成品粮“公共库”,开展储存和配送服务;多渠道广泛宣传“好粮油”产品,提升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申报和遴选

第六条  示范县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处于优质粮油优势生产区,具备良好产地环境和发展潜力,被财政部列入产粮大县名录;

(二)具备较好的规模化种植发展基础和粮食产后服务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优质粮油加工、销售和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基础;

(四)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第七条  示范企业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优质粮油市场开拓能力强,有销售渠道;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是具有特色生产和营销方式;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

(六)企业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清晰,措施具体可行,带动能力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

(七)能够落实企业自筹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通过遴选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县、自治区示范企业。自治区选择1-2家示范企业。各示范县应采用同样方式选择确定县级示范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自治区示范企业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总体思路、实施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步骤、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含企业自筹资金)、优质粮油增加量、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组织领导等内容;

(二)证明材料:企业商标、品牌,新产品研发能力和研发新产品数量、品种,2年内产品销售量,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企业质量检验能力和产品质检报告,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银行信用等级。

(三)项目承诺和自筹资金承诺。

第十条  遴选评审

(一)资格审核。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建设指南,对报名的县采用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核;发布自治区示范企业遴选公告,对报名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二)遴选评审。组织专家对入围的县、企业进行遴选评审,在符合申报要求、支持方向的条件下择优确定。

(三)项目复核。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县、自治区示范企业修改完善后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再次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

(四)公示。复核通过的示范县、自治区示范企业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项目批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县和自治区示范企业提请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批复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县和自治区示范企业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不得降低建设标准、改变项目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方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报方案审批部门批准。项目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并履行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示范县、自治区示范企业应当每双月25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县和自治区示范企业应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对示范县和自治区示范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宁夏“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内容:水利设施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新建粮油加工厂房及生产线、新建食品加工厂房及生产线、新建饲料加工厂房及生产线、新建大豆分离蛋白项目、新建仓储物流设施、粮库迁建项目、储备油罐项目、检测中心、粮食物流园、粮食产业园、冷库及冷链物流、批发交易中心、酒厂、调味品厂、物流运输车辆、休闲旅游观光农业、休闲特色小镇、博物馆、接待中心、专家楼、办公生活设施、综合服务区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示范县和自治区示范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示范县和自治区示范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项目审核、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验收和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条件为: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结算和账务处理完成,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相关资料齐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并达到验收的基本条件后,示范县、自治区示范企业向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基本材料。各市、县“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组成验收组,对项目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实施内容及投资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经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备案。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

1.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及投资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2.内容完整的管理资料及证据材料;

3.财务决算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

4.项目批复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

5.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若仍不合格,取消示范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示范县和自治区示范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进展和质量(优质粮油产、购、储、加、销和优质品率占比情况)、资金使用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同时对项目进行总结,重点总结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等情况。绩效评价报告和总结于次年3月份前分别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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